因没帮忙烧炭发生口角,后厨持菜刀将烤串的砍成重伤

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绝对是有道理的!往往祸事的发生,就源于一时的冲动。冲动非但解决不了问题,更会引火上身。

案情摘要

洪某,已近不惑之年,年轻时犯了不少混,曾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之后,想找个工作却四处碰壁,好在自己厨艺尚可,好不容易在某饭店找到了一份后厨的工作,老板对他也不错。洪某对此很是感激,干活勤勤快快的,打算珍惜这个机会,好好干下去。

某日上午,饭店里负责烤串的米某(时年16岁)需要提前准备好烤串用的炭火,但发现平时专门用来烧炭的炉子被占着,就把炭放在了洪某平时用着的炉子上,冲着洪某说了句“嘿,你把炭给我烧上”,想着洪某能帮忙给烧一下,然后就出了后厨。

过了一会儿,米某又来到后厨,一看炭还没烧,因为一会儿要上客人了,所以比较着急,就问洪某为什么不烧炭,洪某当时没搭理他。然后米某就站在那死死地看着洪某,看了一会说到“你为什么不给我烧炭?”,洪某说“我是炒菜的,我凭什么给你烧炭?”旁边的厨师长冉某看着气氛不对,怕要出事,就赶忙出来打圆场,并帮米某把炭给烧了,让米某出了后厨。

等炭烧好了,米某回后厨拿炭时,洪某就问米某:“刚才你瞅啥?” “瞅你咋滴。”之后二人就打起来了。洪某用右手掐住了米某的脖子,米某也不示弱,用手也掐住了洪某的脖子,之后双方相互推搡。

洪某不慎脚下一滑倒在了地上,米某就上去骑在洪某身上,用拳头打洪某的脑袋,没打几下就被人拉开了,米某被带回了前厅。洪某哪受得了这气,快四十的人了被一小孩骑在身上打,从地上爬起来的洪某,拿起了身旁的菜刀,别在腰上就奔前厅去了。

因没帮忙烧炭发生口角,后厨持菜刀将烤串的砍成重伤

到了前厅的厕所门口,见米某正在厕所刷盆,就背着右手(手里拿着菜刀)冲米某过去了。米某见洪某背着手,以为洪某也就是拿个木棍啥的,嘴上就犯贫了“你动我一下试试!”洪某也不说话,拿起菜刀朝米某砍了过去。

米某下意识地将手里的盆冲洪某扔了过去,已是气急败坏的洪某,冲着米某的脑袋一刀一刀地砍了过去。米某双手护着头就往外跑,洪某在后猛追猛砍,直到米某倒在地上......

追砍途中,米某的右手被砍断了,身上、头上都是刀伤,血流了一地,洪某见状,便逃离了饭店。饭店的其他人赶忙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

米某因抢救及时,没有生命危险。但头部、双手臂均有不同程度损伤、骨折,右手自腕部水平离断,双手功能不同程度丧失等。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而洪某因其体貌特征较为明显,在案发的四天后,在一个小餐馆吃饭时被警方抓捕归案。

洪某行为的定性与量刑

本案在对洪某的定罪上,起初认定其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但结合其行为表现,手持菜刀基本都是奔着米某的头部砍去,持续长达五六分钟之久。而且因米某双手护头,其右手直接被砍断,足见洪某砍人之力度之大,故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杀害米某的故意,而非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了,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没帮忙烧炭发生口角,后厨持菜刀将烤串的砍成重伤

量刑方面

同时洪某将米某砍倒在地后,并非基于主动放弃犯罪行为而停手,不属于犯罪中止,故认定其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而洪某虽不构成自首,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也可从轻处罚。

但同时洪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其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同时法院认为,米某在被害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洪某故意侵害未成年人致人重伤,亦应从重处罚。

最终认定洪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结语

本案的发生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米某在本案中也并非没有过错,找别人帮忙,至少在言语上也要体现出基本的尊重,而且在洪某已经倒地了,还继续殴打,才导致洪某觉得丢了面子而要出气。

而在洪某准备加害米某之时,米某不仅没有躲避的意思,反而还用言语刺激,最终导致惨剧的发生。

而洪某,作为一个几乎是米某父亲辈的成年人,又有前科,仍无法克制自己的情绪,为了出一口气,既伤害了米某,也毁了自己的后半生。着实让人可惜!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观点或看法,欢迎留言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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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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