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行侵犯爱慕的女孩,因身体问题未果,竟点燃酒精欲同归于尽

男女感情一事,讲究个两厢情愿。面对自己爱慕的女孩,主动追求自是无可厚非,但也需“发乎情,止乎礼”,凡事不可强求。要是因为表白被拒而作出过激行为,往往既伤害了对方,更伤害了自己。(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情摘要

高某(男)与小青因一次聚会相识,小青身材高挑,面容姣好。高某对小青可谓是一见钟情,喜欢的不得了。而小青对高某似乎并不感兴趣,只是当作一个偶然间认识的普通朋友。面对高某猛烈地追求,小青丝毫没有动心,多次拒绝了高某的表白。遭到多次拒绝的高某,深受打击,慢慢地萌生了可怕的想法。

某日,高某约小青在其居住的小区门口见面,小青起初是拒绝的,高某的纠缠已经让小青苦不堪言了,并不愿再见到这个纠缠不清的家伙。而高某谎称,最后一面,双方做个了断,以后就再也不会缠着她了。小青也只好同意了,孰不知,危险也一步步在逼近。

晚上7点多,小青只身来到了小区门口,怎么也没想到却被高某持刀劫持,带到高某租住的房屋卧室内。基于恐惧,小青并不敢发声、求救。

在房间内,高某以言语威胁小青,是否同意作其女朋友,小青自然是再次拒绝。兽性大发的高某,以摔酒精瓶子、用刀威胁等方式,逼迫小青与其发生性关系,为了避免小青反抗,并且用手铐将其双手铐住。

高某在控制住了小青,打算与其强行发生关系时,却因自己没能BO起而未成功。而高某的邻居,因听到房间内的动静异常,已经报了警。警车迅速赶到了现场。

男子强行侵犯爱慕的女孩,因身体问题未果,竟点燃酒精欲同归于尽

高某强暴未果,又听到警车的警笛声后,不仅没有收手的意思,反而是将酒精洒在床上和地上,并点燃了酒精,拽住小青打算二人一起烧死,这样就能“永远和小青在一起了”!

小青面对如此险境,拼命挣脱后,逃离了卧室。在公安消防人员的帮助下,逃出了高某的魔爪。现场的火也很快被扑灭,被烧伤的高某、小青二人也被送到医院救治。所幸二人并无生命危险。

但小青的上肢、臀部及下肢皮肤均被烧伤,造成Ⅱ°烧伤面积19%,Ⅲ°烧伤面积达16%,Ⅳ°烧伤面积4%,身体损伤被评定为重伤二级。众所周知,皮肤烧伤的后续治疗即便是再理想,也很难恢复到先前的效果。小青这样一个青春靓丽的女子,就因为高某的一己私欲及恶劣行径,毁了!

高某的暴行构成何罪

高某到案后,对其强奸行为并无异议。根据《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高某违背小青的意愿,通过言语、刀具及摔瓶子、拷住双手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其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但因自身功能障碍——这样一个高某主观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未能成功,属于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对于点燃酒精的行为,该如何评价,诉辩双方存在较大争议。

公诉机关认为高某点燃酒精的行为构成放火罪,但高某及其辩护人对该罪并不认可。

高某辩解称,点燃酒精的目的只是想自杀,并没想过要跟小青同归于尽。

高某的辩护人则认为,高某点燃酒精并没有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对于小青的受伤,高某也没有直接的主观故意,只是对其受伤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行为。应以强奸罪未遂,以及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定罪量刑。

男子强行侵犯爱慕的女孩,因身体问题未果,竟点燃酒精欲同归于尽

是否构成放火罪的认定

放火罪本身属于《刑法》中的一个重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高某在其居住的居民楼内点燃酒精并点燃的放火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到了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对公共安全的侵犯,并且造成了小青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高某即便主观上没有追求这种结果的故意,但其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亦可构成此罪。

同时因为高某的一个放火行为,既危及了公共安全,也对小青造成了伤害后果,触犯了放火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属于刑法中的想象竞合犯,只按处罚较重的罪按一罪处罚即可。

而放火罪的量刑是要重于故意伤害罪的,故认定高某构成放火罪,不再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或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认定高某构成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结语

本案中对高某的量刑还有一个情节,那就是高某的家属在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小青各项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在很多刑事案件中,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往往对量刑的影响是很大的。而对于被害人一方,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之后的巨额治疗费用,也可通过对方积极赔偿来得到很好的解决,从其本意上,出发点还是好的。

但总觉得,像高某这种具有“得不到你,就毁掉你”的可怕想法的人,怎么能够谅解他呢?十一年的徒刑会不会有点轻了?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或观点,欢迎留言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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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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