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嫖娼爱上了失足女,因表白被拒,因爱生恨将其锤死

感情之事讲究缘分,不可强求。何况天涯何处无芳草,偏偏恋上失足女?男子因爱生恨而做出傻事,毁了别人,也害了自己,不值得!

案情简介

小红(女)原本可以是一个相夫教子的好妻子、好母亲,可因与丈夫感情不合,离异多年,唯一的儿子也由前夫抚养。独自一人又身无长技的小红,慢慢地沦为失足女。租了一个房子,靠皮肉生意为生。

姜某通过别人介绍,得以与小红“相识”,姜某对小红很中意,便经常照顾其生意,长期保持着嫖娼关系。时间久了,姜某便对小红产生了感情,感觉越来越离不开她了。

某日,姜某再次前往小红住处与其发生了关系后,便提出要求小红做其女朋友,和自己好好过日子,别再干这个了。小红没同意,这事怎么还整出感情来了!姜某心中很是沮丧。

回来后的姜某越想越郁闷。自认识小红一年多以来,本不富裕的姜某,在她身上也花了不少钱;再想到小红这个“职业”,自己对小红又是一往情深,哎,姜某心里这个滋味啊!

之后姜某又几次向小红表明心意,可结果都是一样。姜某也想过不再找她了,可没过多久,忍不住又去了。

某日晚,姜某再次来到小红住处,这次小红拒绝为其服务,姜某极为不满,又提出了要小红和自己共同生活,小红也有些急了,骂姜某有病、变态。这下姜某彻底被激怒了

男子多次嫖娼爱上了失足女,因表白被拒,因爱生恨将其锤死

姜某上前用双手掐住了小红的脖子,可是被小红挣脱了,姜某在院子里追上小红后,又从院内的煤棚里捡起了一把锤子,不断地捶打小红的脑袋,直到小红没有了气息。

姜某将小红拖回了房内的床上,并用被子盖住了她。这时的姜某,将事前准备好的来苏水(一种杀菌消毒剂)喝了准备自杀(姜某早有预谋)。感觉没啥反应,姜某就又用菜刀割自己的手腕,看到出血之后就下不了手了,姜某就也躺到床上睡觉了。

次日早上,姜某离开了小红住处想回家,在路上时姜某给其弟弟、朋友陈某打电话说自己杀人了。遇到陈某后,便一同返回了案发现场。返回途中陈某打电话报了警,姜某在电话中也主动承认自己杀了人。之后姜某在小红的住处被抓获。

案件结果

姜某的行为在定性上没有太大争议,因求爱不成,因爱生恨,持锤子击打小红头部数下致其死亡,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造成小红死亡的结果,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量刑情节上,姜某在电话中主动承认其杀人的罪行,返回案发现场等待抓捕,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姜某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并取得小红家属的谅解,亦属可从轻处罚的情节。

而姜某的辩护人又提出,被害人小红作为失足女,为获取钱财而欺骗姜某的感情,致使姜某无法理性处理感情纠纷,因此小红对案件发生有一定过错,姜某据此也应从轻处罚。但法院对此辩护意见未予采纳。

男子多次嫖娼爱上了失足女,因表白被拒,因爱生恨将其锤死

文中案例与图片无关

姜某与小红之间并非家庭成员关系,也非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并不同于其他因家事纠纷、感情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而本案中也无证据证明,被害人小红是以欺骗姜某的感情为手段骗取钱财。姜某与小红之间的“财色交易”虽不合法,小红获取财物的行为亦无法认定其具有正当性,但小红主观上并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姜某处分其财物,仍然是出于自愿,且具有清晰判断下的行为。因此小红对案件的发生并无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姜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结语

本案中让人有些感慨的地方,还包括小红的家属,因感情纠纷而离异,无奈之下沦为失足女,在此期间家属却未能予以关怀或规劝(即便自甘堕落也不能放任不管啊)。在被人残忍杀害后,家属却露面了,并谅解了凶手,不得不怀疑是为了赔偿而来吧。

同时也反映出,即便是失足女,也应依法保护其权益。在打击嫖娼的同时,如何解救失足女,又如何保障其应有的权利,让其敢于说出自己的遭遇,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毕竟不是每个人都自甘堕落,大多数还是有苦说不出的吧!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或观点,欢迎留言讨论、交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案例来源:长春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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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04

标签:来苏   杀人罪   自甘堕落   被害人   锤子   财物   钱财   住处   过错   家属   案件   纠纷   主动   感情   男子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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