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80万债务,擅自处分名下车辆!被判一年十个月,不得缓刑

赢了官司,却拿不还钱,困扰着许多债权人,的确很闹心。可明明债务人有偿还能力,可就是赖着不给,那就更不地道了。对这种不见棺材不掉泪的人,就该送进去吃牢饭。

案情摘要

几年前,彭某曾因资金周转困难,找到了谢某,希望其能够帮自己一把。谢某倒也爽快,陆续共借给了彭某80万元,解了一时之急。之后双方经过对账,确认了彭某的借款金额,约定了还款期限。

谁知彭某这人就有点不厚道了,还款期限到了之后,就是不给钱,面对谢某的多方催讨,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谢某无奈之下只得起诉至法院。

法院立案之后,谢某申请了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彭某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经过查询,彭某名下虽然没有查到银行存款,但有三辆车。于是法院将其名下的一辆宝马、一辆大众还有一辆长安共计三辆轿车予以了查封。

(能够查封到财产,对于此后的案件执行肯定是有好处的,谢某对此虽然欣慰,总算是有财产,但心里也更不是滋味。彭某这小子太不够朋友了,明明有财产,就是不还钱)

经过审理后,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判令彭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谢某8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但彭某仍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偿还义务。

谢某只得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的同日,向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可彭某却根本不当回事。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车辆的查封不等同于扣押,并未实际控制车辆。

拒不履行80万债务,擅自处分名下车辆!被判一年十个月,不得缓刑

彭某在明知车辆已被查封,且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的情况下,非但不积极偿还债务,反而是将宝马车又抵押给了刘某(自然是办理不了抵押登记的),从刘某处又借到了15万元用于个人开销,就是不还谢某的钱。(刘某也是大意,既不办理抵押登记,也不查查车辆有没有问题)

谢某赢了官司,却迟迟执行不到位,也查询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又急又气。但始终没有放弃查找任何财产线索,尤其是彭某的那几辆车。

某日,终于被谢某找到了线索。谢某发现了彭某大众车的停放位置,及时与法院执行人员取得联系,执行人员迅速前往现场当即将大众汽车扣押。按照程序规定,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是要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扣押依据)及扣押清单的,虽与彭某取得了联系,但彭某却拒不配合,以为这样法院就不敢动你的车了吗?

见彭某拒不配合,执行人员便现场对扣押车辆粘贴封条并拍照留存,随即便组织拍卖。最终该大众汽车以94720元的价格拍卖成功,拍卖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发放给了谢某。终于见到执行款了,谢某对此激动不已。

事还不算完,执行人员在扣押大众车辆之后,又通知彭某,责令其限期交付其名下的长安汽车和宝马汽车。但彭某在限期内既未交付车辆,又未向法院说明相关财产情况。

彭某这是准备赖到底啊,不理不睬不配合,就没事了吗?

因彭某在执行阶段,多次拒绝配合执行工作,而且其名下确有财产但仍拒不履行债务,经多次沟通仍执迷不悟,执行法院遂以彭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相关案件资料移送至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拒不履行80万债务,擅自处分名下车辆!被判一年十个月,不得缓刑

图片与文中案例无关

案件审理及结果

公安机关收到法院移送来的资料后,迅速展开侦查,并锁定了彭某的位置,将其在某酒店抓获(还挺高档的),随即将其刑事拘留,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看到这回动真格的了,彭某当即就傻眼了。主动认罪认罚,并向审理法院提交了认罪书,称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归还所欠债务,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到了这步愿意还钱了,晚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生效判决明确了彭某需向谢某履行偿还义务,既不主动履行债务,在执行阶段也不主动报告财产信息,反而将其名下车辆擅自抵押给他人获得借款用于个人开销;在法院责令其交付其他车辆时,亦拒绝配合,且被抓获时出入高档酒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以上及相关情况,足以认定彭某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的内容,而有意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本案相关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同时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适用缓刑。

拒不履行80万债务,擅自处分名下车辆!被判一年十个月,不得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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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表现上,往往是通过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损毁自身财物的方式,逃避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执行。

行为人在主观上需要有拒不履行或抗拒履行的故意,至于抗拒的动机,则不影响主观故意的认定。比如有些被执行人,认为判决不公,不服原判决内容,而有意抗拒。不否认部分案件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但也应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比如申诉或提请公诉机关抗诉,但采取对抗执行的方式,则有可能构成本罪。

而本罪另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而这里所说的执行能力,并不要求其财产足以全部清偿所有债务。

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则有一定的裁量空间。一般认为,被执行人客观上有执行能力,主观上有逃避履行的故意,行为上采取了转移、隐匿、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财产,或多次拒不配合、协助执行的,在结果上造成了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则符合该罪的立案标准。

如本案中的彭某,明明有履行能力(至少是三辆汽车啊),拒不配合执行工作,还胆敢私下抵押车辆获取借款,导致谢某债权迟迟无法实现,这样的人,就该送进去好好受受教育!

对彭某的行为,您怎么看呢?您有过类似于谢某的遭遇吗?欢迎留言讨论、交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案例来源:(2021)湘0408刑初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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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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