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游走于看守所的骗子!这回自己进去了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刑事羁押,就相当于与外界断了联系,亲属的焦急可想而知。而在案件侦查阶段,也只得委托律师前去会见,一则了解情况,二则以慰关切之心。但谁能想到,竟然有人盯上了这个环节,冒充律师骗取财物。胆大包天啊。

案情摘要

某日,谭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其家人心急如焚,想着怎么也得想法见见谭某,到底是怎么回事啊。几天后,谭某的弟弟误打误撞地认识了周某。周某自称是某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专打刑事官司。

谭某的弟弟见其说得头头是道,还挺专业,而且还查看了周某的律师证,便委托周某作为辩护人,由其会见在押的谭某,并向其支付了20000元的律师费。

周某接受委托后,便携带着律所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委托人关系证明等材料前往看守所,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谭某。

看守所人员在审查周某的《律师执业证》时发现,该证件存在多处疑点,便怀疑可能是假证,但一时又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律师的真假,而且周某提供的手续也齐全,只得依程序给其办理会见业务。

在周某会见过程中,工作人员抓紧时间核查周某律师证的真假(会见时需要将证件留在工作人员处)。先是通过扫描该证的二维码,结果未查到该律师的相关信息;再通过全国律师执业证查询平台系统查询,同样也没查到该律师的相关信息。

但谨慎起见,工作人员又通过当地律师协会网页输入了律师证号查询,仍无该律师的任何信息。难不成真是个假律师?工作人员又与律师协会通过电话进行联系,反馈信息同样是“查无此人”。当地司法局的反馈也是一样。果然是个冒牌的!

冒充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游走于看守所的骗子!这回自己进去了

这胆子也太大了吧,冒充律师进出看守所会见嫌疑犯,就不怕自己进去出不来了?

不过看守所并非侦查部门,虽然发现了周某的假身份,但对会见结束的周某也只得暂时放行,但看守所很快就将该情况反映到了公安部门

此事正在调查期间,没想到来了意外的契机。就在周某会见结束的几日后,看守所工作人员接到了周某的电话,周某称自己确实做了违法的事情(指冒充律师会见一事),恳请值班人员放他一马,帮忙保密,别向上级领导汇报此事。

周某并表示愿意给值班人员1万元钱作为封口费。这是打算行贿啊,工作人员迅速将此情况向所里领导汇报,这可是抓捕周某的好时机啊。于是立即联系公安部门,准备将计就计对周某进行抓捕。

前来行贿的周某,就这样被抓捕归案了。

多次冒充律师行骗

经对周某的审讯及调查获知,周某系70年生人,本科文化,是个文化人,但心思没用到正道上,对于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和流程还是比较熟悉的。

为了能够办理刑事案件,并且得到一定的费用,周某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假的律师证,四处招揽案源,骗取当事人信任之后,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收取代理费。

与其他诈骗行为不同的是,周某拿了钱还“真办事”。但并不影响其诈骗行为的构成。

一、谭某案件中,周某已会见了谭某两次

就谭某这个案件来说,周某接受委托并收取了20000元费用后,利用伪造的律所介绍信及律师证等资料,已经成功会见了谭某两次,若非第三次会见时被看守所工作人员发现了问题,谭某和其弟弟估计还蒙在鼓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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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陈某案件中,周某受托后会见了五次

在谭某这个案件之前,陈某因涉嫌组织传销罪被羁押,陈某的弟弟也曾委托周某作为辩护人,并支付了16000元的律师费。更神奇的是,周某接受委托后,以同样的方式冒充律师成功会见了陈某五次。

三、还有一个离婚案件,也帮着立上了案

而且周某“擅长”的领域也不仅仅是刑事案件的会见阶段,离婚官司也接。

案发前,唐某打算起诉离婚,准备请个律师,其姐姐就向其推荐了周某。双方谈妥了10000元的律师费之后,周某还真就帮着把案子给立上了。可真到了要开庭的时候,周某就没消息了,唐某只好自己去开庭。

但唐某碍于是姐姐介绍的,也没再追究。直到周某案发后,唐某接到了公安部门的电话才知道是被骗了。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通过400元的价格购买假律师证的行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同时,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律师身份,非法骗取律师费,属于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一审判决后,周某提起上诉,认为其购买假证的行为是为了实施诈骗行为,属于牵连犯,应则一重罪处罚,即只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

但二审法院认为,不同的犯罪行为,侵犯不同的法益。本案中,以一罪论处,不足以完整准确的评价犯罪及其危害性。故对周某的上述理由不予采纳,维持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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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本案中反映出的问题还是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的。周某之所以能够诈骗得手,主要是源于很多当事人对律师真伪缺乏一定的鉴别能力,平时接触不多,再加上面临刑事案件时那种焦急的心理,也容易急病乱投医。

而且周某也比较狡猾,仅仅是代理会见阶段,或者是立案阶段,真到了该出庭审理的时候,就不再介入了。容易露馅。

其实周某也是利用了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的一些瑕疵。站在看守所的角度,一方面既要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权利,另一方面却缺乏及时、快速地律师身份查询手段,逐一扫码核对、登录网络查询律师身份的真伪,在目前律师会见业务繁多的背景下,也不够现实。

既耗费时间,无法保证效率,也极易被认为是侵犯了律师的依法会见权利,有意刁难。而周某能够多次冒充律师身份成功会见,也正是利用了这一点。

结语

最后要说的是,作为当事人在选择律师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再三,防止被骗。文中提到的几种查询方式均可有效查验真伪(律师证上的二维码还是比较便捷的)。

千万不要因为对方的三言两语、胡乱承诺,就迷失了理性。而且律师代理案件的费用,是需要支付到律所对公账户上的,如果有律师要求将费用转到其个人账户上的话,那就要谨慎再三了,即便不是骗子,也不会是个执业规范的专业律师。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观点或看法,欢迎留言讨论、交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案例来源: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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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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