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看守所内死亡,公安局被判赔40万余元!早取保候审不行吗

犯罪嫌疑人在依法经过审判之前,谁也无法认定其有罪,即便是被羁押在看守所而暂时限制了人身自由,也不意味其他人身权利不值得保护。

案情回顾

安徽男子申某在关闭了自家的棋牌室近3年之后,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而被刑拘。仅在一个月后,申某家属却意外收到了申某在看守所因“心梗死亡”的消息。

这个消息让申某家属极为震惊。本身申某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仍在侦查期间且尚未定论,现在反而先因病去世了。

根据医院对申某的《抢救记录》,以及《死亡调查结论》,可以认定申某在看守所时已经死亡,死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死亡”。

而申某羁押前已经身患高血压、糖尿病等严重疾病,申某家属委托的律师也曾先后两次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但均未予以回复。同时申某在其被羁押期间,也曾告知会见律师,并称“自己身体不舒服,病情很严重”。

申某家属认为,看守所对申某突然发病死亡是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还有一个重大疑点那就是申某发病期间,看守所是否予以了及时救助。据监控显示,事发当日的上午7点33分,申某开始发病,而当日下午申某又突然倒地,而申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的时间为15点28分,在这8个小时内,看守所医务人员仅进行过不足3分钟的简单治疗。

而在二次鉴定意见通知书中显示,看守所驻所医生在明知申某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情况下出现胸痛时,未尽到高度重视义务,未及时进行针对性排查和有效治疗,延误了患者接受早期规范诊治的时机,在其病情发展到心源性晕厥的紧急时刻脱离患者,救治方案存在错误。

申某家属历经了多个程序后,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224万余元国家赔偿。最终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公安机关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申某77岁母亲生活费合计40余万元

男子看守所内死亡,公安局被判赔40万余元!早取保候审不行吗

图片与文中案例无关

案件评析

首先肯定本案的积极意义。一个在于被羁押过程中出现嫌疑人死亡也非个案,部分看守所确实存在消极履行看管和救护的义务的情形。再一个意义则是,通过本案,也再次折射出“疑罪从无”及“罪刑法定”的原则的贯彻问题。

一个人只要被羁押、被逮捕,主观上就认为这个人就是罪犯,这种错误认识不得不重视。任何人未经法院的判决是不能够认为他有罪的,刑事拘留期间也只能说是涉嫌犯罪。除了暂时对其限制人身自由外,其他权利并不能被羁押而区别对待。

反而是每一个被关押的人,即便是涉嫌暴力犯罪,那也只是嫌疑而未定罪,都应该予以尊重和正常的平等对待。

与此同时,本案还有几个问题,不得不予以重视。

申某有无被羁押的必要

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侦查机关(包括之后的审查起诉机关及审判机关)可以对此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逮捕等强制措施。具体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便是其所犯的罪行(自然也仅仅是嫌疑)。

本案中的申某,其涉嫌罪名为“开设赌场罪”,而且只是自家开的棋牌室,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但申某早已在3年前已将棋牌室关闭了,本罪也并非那种具有极大社会危险性的犯罪,还可能存在追诉时效及是否有必要处于徒刑以上的刑罚等问题,那么对申某所涉嫌的罪行,是否有逮捕的必要

而且申某在被羁押时,已身患高血压、糖尿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取保候审的。

男子看守所内死亡,公安局被判赔40万余元!早取保候审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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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3年前的行为,自家开的棋牌室,社会危险性是否有那么严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就真的不足以防止其再次产生社会危险性吗?何况申某又身患高血压、糖尿病?

申某的律师曾两次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但均未收到回复。而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又是否尽到了切实的审查义务,也不得不让人质疑。

责任承担比例问题

而本案另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就是赔偿比例。最终赔偿委员会认定看守所承担20%的责任,但该比例明显偏低。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既规定了收押之前的健康检查义务,也明确了患有严重疾病的嫌疑人不予收押。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上述规定均体现了对于嫌疑人身体健康权益的保护。

申某在收押之时,看守所应当对其病情是有着充分了解的(如未了解,那过错更大了),即便无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也应尽到更严格的注意义务和救治义务。

同时在申某于早上发病之时,应当积极及时的救治。但从发病到被送往医院的时间间隔,足足有8个小时。而根据检察机关委托第三方作出鉴定意见显示,看守所的住所医生在明知申某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情况下出现胸痛,没有尽到高度重视的义务,没有及时针对性排查和有效治疗,延误了患者接受早期规范诊治的时机,在紧急时又脱离患者,救治的方案也存在错误。

男子看守所内死亡,公安局被判赔40万余元!早取保候审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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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过错已是非常明显了,明显属于不作为的严重违法行为。申某虽然有其自身的病因,但延误治疗时机等过错,却是其无法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直接因素。

仅仅是20%的赔偿比例,明显无法客观评价其过错程度。

结语

最后还是重申一个问题,那就是任何人在未经审判之前,那他就是无罪的。其应有的权利,尤其是生命健康权更不应该被忽视。

申某的家属虽然得到了一个说法以及部分赔偿,但申某所涉罪名也因其死亡而无法继续了。申某死后的清白,又该谁来澄清呢?如果是涉嫌诸如强奸罪这样一个对个人名誉影响更大的罪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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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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