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遭人猥亵,丈夫怒将对方打伤反被刑拘,为获谅解赔偿近20万

妻子被人猥亵之时,一名丈夫该怎么做,能忍受的了吗?扇几巴掌、踹几脚,算是很正常的反应吧。可这名丈夫,却因保护妻子而被刑拘。为了不影响女儿的前程,赔偿近20万求得猥亵男的谅解,只为了检察机关的一个“不起诉决定”。

案件背景

某日中午,郑某与妻子小婷和刘某一起在某酒店吃饭、谈生意。期间,刘某又叫来了关系不错的朋友邵某。多个朋友多条路嘛,郑某夫妇也热情地招待了邵某。

酒足饭饱之后,因郑某、邵某和刘某三人都喝了酒,就由郑某的妻子小婷开车,刘某坐在了副驾驶位置,郑某和初次见面的邵某二人便坐在后排。一行人离开了酒店。

可谁能想到坐在小婷后面的邵某却不安分了,不停地用手碰小婷的胸部。起初小婷以为邵某只是不小心碰了一下,也没在意。可没想到邵某是得寸进尺,见小婷没吱声,就一直摸。

这下小婷有些生气了,转过身就扇了邵某一巴掌。而小婷的丈夫郑某,见邵某在车内当着自己的面,还胆敢猥亵妻子小婷,这哪忍得了!便愤怒地扇了邵某两巴掌,又用左脚踹了邵某的右腿。(邵某在后排左侧,郑某在右侧)

同时,小婷也担心行车过程中可能发生危险,便在路边停下了车。此时的郑某又将邵某从车上拽了下来,训斥了邵某一番,又踢了邵某的左腿。

邵某自觉理亏,也不敢顶撞,只是一个劲地道歉,而刘某也出面打圆场。郑某夫妇也是看在刘某的面子上,便也不再追究,本以为这事也就过去了。

可过了没多久,邵某却称自己当天被郑某打骨折了,并扬言要起诉郑某,索赔20万元。

郑某夫妇对此则感到很意外,这事不是过去了嘛,咋还骨折了呢?还要赔偿20万?刘某你这是啥朋友啊!

妻子遭人猥亵,丈夫怒将对方打伤反被刑拘,为获谅解赔偿近20万

图片与文中案例无关

邵某索赔未果,竟然报了警。邵某的伤情经鉴定后,构成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属于轻伤一级,已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因此,郑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刑拘了10日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邵某的猥亵行为亦受到了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妻子被人猥亵,丈夫出手制止,却涉嫌刑事犯罪了?这让郑某夫妇极为不解。而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

这让郑某夫妇既不解,又担心。明明是邵某先威胁自己的妻子,作为丈夫出手制止不应该吗?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

但因邵某在案件陈述中称,自己并没有猥亵小婷,只是拍了拍小婷的肩膀,并且推荐她去做脸,不存在猥亵行为。

而本案中又缺乏其他证据直接证明邵某存在猥亵行为,因此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也并未考虑郑某的伤人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而且众人下车之后,郑某确实又再次殴打了邵某,并导致轻伤的后果。而此时的邵某,并不存在不法侵害。

因此郑某的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处刑罚。

郑某对此异常担心。因为一旦是这样的结果,自己坐牢倒是其次,可正在读大学的女儿,有了一个坐牢的父亲,该怎么面对同学啊?而且自己有了刑事案底,对女儿的前程也是极大的不利影响。

该怎么办?检察机关如果不提起公诉就好了,那就无需经过审判程序,自然也不会有案底了但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 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而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关键的一点,就只能争取被害人邵某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了。可邵某索赔的是20万啊!和解可以,拿20万!

妻子遭人猥亵,丈夫怒将对方打伤反被刑拘,为获谅解赔偿近20万

图片与文中案例无关

可郑某夫妇为了女儿的前程,即便觉得这事再冤,也只得同意邵某的要求,背着女儿,凑了19.5万交给了邵某。而邵某与郑某也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对郑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郑某的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则根据上述规定及双方的和解协议,并结合本案案情,认为郑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评析

是不是和郑某夫妇一样觉得很憋屈?是不是认为邵某的行为太龌龊,甚至有敲诈之嫌?

邵某索要的20万赔偿,确实有点敲诈的意思。在很多被害人是否谅解的环节,其实多多少少都存在一些这样的问题。

想取得谅解,那就满足索赔要求,不赔?那谅解想都别想!而一个被害人的谅解书,一份和解协议,不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其重要性太大了。

尤其是犯罪行为人所涉罪名为《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及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而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这些最常见的刑事案件中:

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即便是一些重罪,被害人谅解对于被告人的量刑上,也是有着极为有利的积极影响。

但按现行规定来看,却难以按照敲诈勒索来认定被害人的行为。是否谅解,是被害人(或家属)的权利,难以干预,更不能强制。至于金额高低的问题,又是双方协商的空间,而且还会掺杂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的部分,更难以界定。

妻子遭人猥亵,丈夫怒将对方打伤反被刑拘,为获谅解赔偿近20万

再回到本案中,其实还是有一个正当防卫的问题的。

按照认定的案件事实,邵某构成轻伤一级的是右腿,但郑某踢邵某右腿时,正处于车内。按照正当防卫的防卫时间要件来看:

邵某的猥亵行为是发生在车内,此时邵某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对郑某而言,是具备正当防卫时间要件的,其针对邵某的猥亵行为,扇邵某耳光,踢邵某右腿,均可认定为防卫行为。

而下车之后,邵某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此时的郑某再去踢邵某的左腿,就不属于防卫行为,而是“报复”性的加害行为了。但邵某的左腿并未构成轻伤以上的损害结果,郑某在车下的行为,也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由此也可以看出,不论是本案的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只是将郑某殴打过邵某的行为视为一个加害行为,并造成邵某轻伤的损害结果,便认定其属于故意伤害。但并未就加害行为的时间和意图予以区分,其实是混淆了防卫行为和故意伤害行为的。

结语

就是这些细节的疏漏,以及正当防卫在认定上的高门槛,导致郑某绝不敢将女儿的前程作为赌注,而只得同意邵某提出的索赔金额。

虽然最终的结果得偿所愿,但对于郑某夫妇来说,心里定然会觉得异常憋屈。

像邵某这样恶劣的行为,是可忍孰不可忍!可邵某的代价,在法律层面上也仅是行政拘留5日而已。

而作为丈夫的郑某,反而因为保护妻子,做了一个丈夫、一个男人应该做的事,被拘留了10日(不属于错案,因此也不可能有国家赔偿),还赔偿了近20万!

这样的代价,重,且惨痛!(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案例内容来源:博检公刑不诉(2019)21号不起诉决定书)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呢?如果您是郑某,会怎么做?欢迎留言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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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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