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区内故意倒着走,却掉进井里摔伤,却向物业索要赔偿

打小父母就教育孩子,出门要小心,看着点路。如果偏要“不走寻常路”把自己搞伤了,这事能全赖别人吗?

案情摘要

某日,天气不太好,风有些大。王女士迎风走在小区内准备回家。但担心风沙迷眼,就选择倒退着往家走。可正在愉快地倒退途中,不小心掉入了小区路边敞着口的窨井里,造成腰椎骨折。

走着好好的咋会掉井里呢?原来事发当时,小区物业正在维修下水管道,便打开了路边的窨井盖,却却并没有设置安全标识和相应的防护措施,也无专人在此看护。这不是物业明显存在过错吗?

王女士便以此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

而物业公司却觉得有些冤枉,这王女士可是倒退着走的,眼睛又看不到前方,就算是设置了安全标识,她也看不到啊。大白天的只要是个正常行走的人,都能注意到危险。因此物业公司认为,王女士倒退行走,是对潜在危险采取了放任态度,完全是王女士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损害结果也该由王女士自己承担。

王女士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在维修地下管道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但事发时,物业公司并未设置标志,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因此物业公司对由此发生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女子小区内故意倒着走,却掉进井里摔伤,却向物业索要赔偿

图片与文中案例无关。但可以想象一下,这样算是设置安全标志了,王女士就掉不下去了吗?

一审结果

一审法院也是基于上述规定,认为物业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还认为,王女士虽然是在小区内倒着行走,但如果物业公司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王女士即便是倒退着走,其损伤也是可以避免的。

也就是说,倒退行走不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根本原因还是物业公司在施工作业时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所以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对于一审结果,物业公司非常不解。明明是王女士“不走寻常路”,有意选择倒着走这么一个危险的方式,属于自甘风险啊

维修井盖肯定是要打开井盖的啊,哪怕有安全标志,王女士也看不到,还是得掉井里。这过错怎么全赖在自己头上了。

王女士故意倒着走,属于自甘风险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确实对“自甘风险”有着明确规定,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女子小区内故意倒着走,却掉进井里摔伤,却向物业索要赔偿

图片与文中案例无关。但可以想象一下,这样算是设置安全标志了,要是倒着走,还得掉下去

可以明确看出,如果属于自甘风险,则一般情况下,受害人是无权请求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这是基于行为人已知存在一定风险而自愿将自己置身于这种风险之中,那相应的后果也由自身承担。

但其适用情形往往是文体活动,比如足球、篮球等等。而王女士在小区内倒着走的行为,显然不是参加什么文体活动的情形,因此并不属于该规定的“自甘风险”行为。

但也不意味着物业公司的抗辩没有道理,王女士倒退着走,客观上确实引发了一定的风险,而这种潜在风险,与王女士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王女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在二审阶段,出现了不同的意见。一审将全部责任都判由物业公司承担,其实是忽略了王女士自身也存在相应的过错,而扩大了物业公司的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性质属于侵权责任,因此可以适用该规定。本案中,王女士作为被侵权人,在行走过程中也应履行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如果是正常行走,则足以能够清晰地看到或发现前方存在的风险,足以能够避免掉进窨井的发生。

虽然物业公司未设置安全标志、没有安全措施,存在过错,并引发了潜在风险,但王女士自身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这种潜在风险,对事故的发生同样存在一定的过错。

一审判决中判令由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既不符合上述规定,也有失公平。因此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王女士与物业公司按3:7的比例承担责任,撤销原判,并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女子小区内故意倒着走,却掉进井里摔伤,却向物业索要赔偿

图片与文中案例无关。但可以想象一下,这样算是设置安全标志了,下回王女士还敢倒着走,准又得掉下去

结语

现在的好多人,只要是自己受了伤,遭到了侵害,那就是想方设法地去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漏洞,将其过错无限扩大。

依法维权并没有错,但将过错全归责于对方,而有意忽视自己的过错那就有失公平了。更不是一个诚信社会应有的做法。

头一段还发生过一个更可笑的事件,一男子准备去咖啡厅喝咖啡,出家门的途中不慎摔伤了,根本连人家咖啡厅的大门都没看到呢,反而要求咖啡厅也要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理由就是我是要去你那喝咖啡,所以你就得承担责任,多荒唐的理由。

其实本案的结果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并无太大问题。但从另一个角度去看,像本案这种情况,但凡眼神没啥问题的正常走路的人,都不会掉井里吧。要是路上有个小石头啥的给搁倒了,物业是不是也得承担责任啊?(案例来源: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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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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