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朋友咨询,欠条多久作废的问题。
最近,我们就帮当事人,打赢了一场追讨多年欠款的官司。工程早在好多年前已经投入使用,但是直到现在,拖欠的工程款还没付清。别说花儿,人等得都要谢世了,没办法,还是选择了起诉。
生活中的很多道理,会被立法者吸收,制定成法律规范,例如我们常挂嘴边的那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案子并不复杂,胜诉也在预料之中,只是出了点意外。
第一次开庭,对方辩解道,“原告起诉晚了,现已超诉讼时效,你们失去了胜诉权。” 当事人听了一愣,啥叫诉讼时效啊?
出庭代理的王雪律师解释,对方意思是,这么长时间都没找他们要过钱,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
当事人听了差点儿吐血,“十几年来,跑断了腿,磨破了嘴,逢年过节一直不停地要账,咋说没要过啊!”
垫资垫的都倾家荡产了,不要钱明显不合常理嘛!下来庭,当事人把每次都有谁跟着,到哪个办公室,找的哪位领导......这些讨债细节一一整理,气呼呼地写了4大页。
第二次开庭,我们字正腔圆地念给了对方。可能也是看不下去了吧,法官很是给力,居然允许把书写的内容全部读完!
要说还是对方单位领导水平高!当庭表示,国家的钱一分不能多给,一分也不能拖欠,该多少就多少。现在判决书已下,权且相信这位领导能信守诺言,不再麻烦执行法官上门。
下面回答朋友欠条几年作废的提问。
《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
当你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比如:被车撞伤,出借资金到期......等,你必须要在受害或者债务到期那天起三年内,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可以自己找上门,也可以到法院起诉,不然,一过3年就算超期。
法律同时还规定,一旦你向对方要求还钱了,这个3年期间,要重新计算,这叫“时效中断”。
举个例子:如果你手里的欠条,最后还款日为2017年10月10号,那么就要从2017年10月11号开始计算时效,直到2020年10月11号届满。
在这3年当中的任何一天,比如你在2020年10月10号要求对方还钱了,那就要从这天开始再重新计算3年。不过,要保存好主张对方还钱的证据,如:证人、录音、录像、短信、更换欠条等。
那是不是可以这样无限期延续下去呢?
当然不是。
法律还规定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你的权利受到侵害,一旦超过20年,将再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曾有位朋友咨询,好多年前父母经营的门市,邻居家着火,把自家的店也烧得个精光,后来因各种原因,一直没找到人赔偿,问还有没有办法?确认已超过20年,给他解释了最长时效的规定,朋友听了颇为疑惑?
之所以规定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力,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过去20年了,法官都退休啦,再去调查评判你的案件,那得有多困难,得浪费多少诉讼资源!
无休止地去保护,一个对自己都不太在乎的人,徒增社会管理成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这就背离了依法治国的初衷。
所以,法律必须惩罚那些,“抱着权利睡觉”的人。
页面更新: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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