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实施新规:参与非法集资,清退这些资金后剩余损失自担

5月1日实施新规:参与非法集资,清退这些资金后剩余损失自担

5月1日实施新规:参与非法集资,清退这些资金后剩余损失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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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心,上班,开始给朋友们普法。


春节前夕,国务院颁布了一部行政法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条例》中赫然出现这么一个规定,肯定会扎到不少人的心:“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啥意思?我的钱就打水漂了吗!


别急,先来弄明白什么叫“非法集资”。


《条例》第二条有明确定义:“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大概意思是说,在我们身边儿,除了那几家银行、信用社之外,以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的,大都属于“非法集资”


这些年的工作经验告诉我们,不少人已经中招。这里说明一下,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而是“民间借贷”。这个是不需要央行批准的,也受法律保护(利息不能过高)。但是,一旦大张旗鼓地宣传吆喝,即便没有成立公司,个人吸收超过30人以上的存款,就属于“非法集资”。


那么参与了非法集资,遭受的所有损失就必须自己承担吗?


当然不是。


《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老板、股东)、非法集资协助人(管理人员、业务员)应当向参与人(存款人)清退集资资金,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同时还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集资的账面余额,所有的投资收益,非法集资人和公司管理人员领取的工资报酬以及明星代言费和广告公司的收益,业务员佣金、提成等等,都要用于退还存款人。


如果集资人不能同时履行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要优先清退集资资金。


这些规定表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上级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级政府要尽力挽回投资者的损失,如果穷尽手段都无法挽回的那部分,就需要投资者自己承担了,不要痴心妄想让政府买单。


都说这么清楚了,还不听劝告“胡存乱买”,继续做稳赚不赔的美梦,那就活该倒霉啦!


国家绝不会用那些踏踏实实工作、勤勤恳恳挣钱的人依法纳税交来的钱,替你们交智商税。


再次提醒下,在我们身边,除了你熟悉的那几家银行、信用社,凡事承诺高收益,零风险,保本付息的所谓理财产品,绝大多数都涉嫌非法集资!!!

5月1日实施新规:参与非法集资,清退这些资金后剩余损失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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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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