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晓龙 依言律师
居住权能解决这样的问题:
1、老李把自己所有的房屋过户给子女,发生家庭矛盾后,无处居住怎么办?
2、老王和老伴儿组成再婚家庭,老王立遗嘱将其婚前房屋都留给子女,老王去世后,在世的老伴儿无处居住怎么办?
3、孙女士离婚时未分得房屋,无处居住怎么办?
什么是居住权?
具体规定在《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是自然人依据合同约定或设立遗嘱而取得的,指在他人或自己所有的房屋上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所享有占有、使用权能的用益物权。
除了包含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对于房屋居住的权利”之外,其在设立和使用中还存在诸多额外的限制。正确理解“居住权”的内涵和外延,准确把握其特色,正确发挥其作用,妥善解决百姓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难题,非常具有必要性。
居住权的特征:
1、享有居住权的主体必须为自然人。
2、居住权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订立遗嘱的方式。笔者认为,行政协议虽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合同,但是其可能创设民事权利,如居住权;人民法院为实现对弱者的保护可以判决确定当事人享有居住权。
3、可以有偿设立也可以无偿设立。
4、自登记时设立。
5、不得转让、继承。
前面的问题如何解决:
介绍完了什么是居住权,想必大家已经知道通过设立居住权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通过订立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居住权人就可以对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的功能就在于满足于生活居住的需要,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制度支持。
老李将房屋先过户给子女,同时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也完全可以约定至老人百年之后为限。
离婚后,男女双方均抚养一名子女,而只有一套房屋的情况下,可以约定暂时的居住权,待有能力购买房屋或租住房屋的情况下,居住权消灭。
切记!!!注意!设立居住权一定要办理登记!登记!登记!
去哪里办?当然是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啦。目前《民法典》刚刚实施,具体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流程还需要去相关部门进一步咨询。
最后一句:
我已经猜到会有人说“租赁就能解决的事儿,居住权太多余了”。我的答复是,租赁是债权,居住权是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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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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