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政策下,教培机构面临的几个法律问题


“双减”政策下,教培机构面临的几个法律问题


“双减”政策下,教培机构面临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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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国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即“双减”),要求: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9月8日,民政部紧接着发了一个《通知》,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条件,这就从法律上给教培机构定了性。那么:


1、“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什么?


90年代,有一类社会组织叫“民办事业单位”,比如当时的民办学校。因为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民间设立的不应称事业单位,于是就着手对这一概念进行修正。


1998年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产生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016年《慈善法》把这一名称再次修正为“社会服务机构”。


2021年进入民法典时代,“社会服务机构”被最终确定下来,归类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


2、“非营利性”的重要特征?


根据《民法典》规定,我国的民事主体分三大类: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其中,“法人”除了各级国家机关类属的“特别法人”外,还有“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两大类。“营利法人”就是我们常听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营利法人”又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公立学校、医院等)、社会团体法人(残联、妇联)和“捐助法人”。


“捐助法人”再细分就到了“社会服务机构”,如下图:


“双减”政策下,教培机构面临的几个法律问题


《民法典》中“捐助法人”的定义是: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依法登记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由此可见,非营利性是社会服务机构的基本特征。


3、非营利性是不是禁止任何获益?

“非营利性”指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就是不能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利润,而并不是强制要求你必须不求回报的献身公益。


“双减”的主要目的是整治乱象丛生的教育培训市场,迫使疯狂逐利的资本退出教培领域,避免万千百姓家庭沦为资本暴力的牺牲品。


多数租上几间办公室,给后进学生补补课,赚取点劳动报酬的机构创办者,绝不是政策制裁的对象。


按照教育部的意见,培训机构人员工资水平,不得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这意思不是允许略高于公立学校的教师工资嘛。


出资人还可以担任管理人员,通过机构薪资制度或者董事会的决议依法获取与工作岗位、职责、业绩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和奖金等劳动报酬。


另外,身为非营利性机构也可享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优惠福利。


4、机构解散设立人能否收回出资?

这也是“社会服务机构”不同于一般公司法人的另一个特别之处。


《民法典》规定:捐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应按照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或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既然是捐出去了就没有收回的道理,这也符合民法有关赠与方面规定的基本原则。


不能收回出资,也就意味着不能作为遗产传承给继承人,这一点也提醒特别注意。当然,法律也并不没有要求你必须捐出资产,《慈善法》规定捐助完全是自愿。


打算通过教育工作做公益,又想把资产留给自己的家人,只要做好资产隔离就完全可以合法实现。


以上只是几个基本的相关法律概念,写出来是为提醒教培机构的朋友们,不要太过恐慌。


“双减”是重大民生工程,国家政策必须要服从。


只要没有一夜暴富的想法,服从政策的前提下,依然可以出资教培做公益事业,为社会增加就业岗位,合法积累个人财富!


“双减”政策下,教培机构面临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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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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