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结束索要“分手费”,多少钱构成敲诈勒索罪?

恋爱结束索要“分手费”,多少钱构成敲诈勒索罪?

恋爱结束索要“分手费”,多少钱构成敲诈勒索罪?

文 / 王雪 依言律师

这几天娱乐圈又有大瓜,霍尊与女友陈露分手风波还未平息,又因陈露索要900万“分手费”的事情引发“敲诈勒索”的疑云。他们之间的感情纠葛不做评价,我们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一下“分手费”的相关问题。


在解除同居关系或者夫妻离婚诉讼中,经常会遇到有一方提出补偿“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的诉求。这种补偿通常是在恋爱关系或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基于道德伦理、补偿止损等目的自愿给付对方的赔偿。“分手费”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补偿,有观点认为给付“分手费”是赠与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一方自愿给付的或签订协议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若一方并非自愿给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很可能会因有违公序良俗,不予保护。


索要“分手费”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在哪呢?这取决于索要分手费的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判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假如在恋爱关系结束后,一方采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产生精神强制的行为,使另一方产生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的,按照河南省的刑事立案标准,数额达到3000元为“数额较大”,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以和平正当的方式要求赔偿“分手费”,或者一方出于补偿目的,并非基于恐惧才给付财物的,就不构成犯罪。


合法的民事行为与刑事犯罪只有“一墙之隔”,好聚好散,该得到的补偿通过合法手段争取,不要越过法律红线。以身试法,结果必定得不偿失。

恋爱结束索要“分手费”,多少钱构成敲诈勒索罪?

王雪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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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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