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发生一起电动车自燃致人死亡案,公安部规定如何杜绝悲剧发生


濮阳发生一起电动车自燃致人死亡案,公安部规定如何杜绝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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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四川成都某居民区电梯里一辆电动车突然爆燃,致五人受伤,包括一位伤势严重5个月大的婴儿。


没过两天,有人来咨询:今年1月19日油田某小区一辆停放在楼道里的两轮电动车自燃,接着发生爆裂,致使出门查看情况的一位老人被烧伤,不治身亡。


看,危险并不都在天边,而是近在眼前啊!


受害人近亲属把电动车车主、卖车的老板、车辆厂家和物业公司统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50多万元。这个案件比较典型,虽然没有代理,但我们打算持续跟进,待有了结果向朋友们通报,几个被告最终各自被判决承担多少责任。


事后只能解决亡羊补牢的问题,避免悲剧发生必须想办法防患未然!


公安部早在2017年12月份就向全国发出通告:

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可以预见的是,如果这俩电动车主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做了,不要推进电梯,不要放在楼道内,就一定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可惜,电动车爆炸的新闻却是接连不断。


很多人不听劝告,心存侥幸,怎么办?


警察叔叔没时间见天给咱看着楼道,大家要自己行动起来:


首先:物业公司


公安部通告: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民法典》也规定了,区域内违反有关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就是物业公司的义务,违反了义务造成损害后果的,一定会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乡政府、街道处和村民、居民委员会


通告明确规定: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消防法》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最后:我们每一个人


感谢党,战乱、饥荒、万恶的旧社会都闯了过来,现如今大家都踏步走在城镇化的道路上,如果因为麻痹大意让个电车夺走了家人的性命断了香火,那就太对不住列祖列宗啦!


所以,我们都应该勇敢的站出来,向违规充电停放电动车的行为说“不”!


公安部通告里说:公民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血淋淋的事实告诉大家,楼道里的电动车就是一颗不定时炸弹,尤其是充电当中的。面对时时危及生命的安全隐患,还有什么情面需要顾及的呢!人人说“不”,让这种行为像“过街老鼠一样”,发生悲剧的概率一定会大大降低。


有人可能要问了,车放楼下被盗了谁负责?


这个问题,我们的建议是买把好锁吧,干嘛非把个炸弹天天推家里。那点财产权利,怎么能和你、家人以及邻里们宝贵的生命权相提并论呢?一旦出了问题,防盗也决不会成为免除你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的理由。


强烈建议:

办事处、居委会、物业公司应扩大宣传,在单元门口张贴电动车禁止入楼的警示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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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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