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卖淫嫖娼要开除,学校下手是不是太重了?


大学生卖淫嫖娼要开除,学校下手是不是太重了?

A Bar at the Folies-Bergère 马奈 1882


这两天有则新闻:某知名高校开除了三名嫖娼的学生,其中一名博士、两名硕士。看网上有不少人给学校点赞,询问身边的朋友,大都又觉得处分太重了。


到底该赞成还是该反对呢?


为了弄清这个问题,从网上找来这所名校的《学生纪律处分条例》仔细查阅了一番。


果然,在第40条明确规定“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纵览全文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还有三种:

大学生卖淫嫖娼要开除,学校下手是不是太重了?

看来是无需再争论,既然有规定,学校依规处罚,没什么说的了。


好,在此申明本篇推送的普法目的:


郑重提醒:在校大学生,尤其新入校的同学及家长朋友们,把入学那天发的各种学校规定(安全管理规定、纪律处分办法、课程考核规范......等)再认认真真读上几遍。大学校园里要遵纪守法、洁身自好,切记不可以身试校规!咱们起早贪黑,苦熬了这么多年,万万不可疏忽大意,毁了美好未来。


接下来讨论校规的合法性。


首先,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属于《民法典》里“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从《立法法》和《教育法》的条文来看,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高等院校是不具有立法权的,也没找到其他法律授予高校立法权。这就是说高校制定的校规不具有法律性质,只是学校的内部规则,不具有社会普遍约束性,也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其次,制定校规不能违背国家的基本法律,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不能侵害内部成员在宪法和法律上的基本人权。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学生状告学校的判决中也表明,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特别是作出开除学籍等直接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处分时,应当做到育人为本,罚当其责,使违纪学生得到公平对待,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参考高校不违反上位法的校纪校规。意思是说,违反上位法的校规不会被法院采纳适用。


再次,国务院授权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当然高于各校制定的校规。规章针对违纪行为制定了五种处分方式: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并规定了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七种情形,其中包括: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见,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才可以开除学籍。而学校的规定嫖娼即开除,显然是违反了教育部的上位法,其效力值得讨论。看网传的学校《决定书》显示一个拘留三日、两个拘留十日,都达不到顶格的十五日,三位同学的行为是否满足了教育部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性质恶劣的程度要求也值得探讨。


最后,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校规里的处分办法对每一位同学自然都应当平等对待。仔细研究了下学校的《条例》,针对一些常见的违纪行为处分方式摘抄如下:

大学生卖淫嫖娼要开除,学校下手是不是太重了?

大家怎么看?


本人不太能理解,为什么学校能给打架斗殴、参与赌博、猥亵妇女、偷拍散布他人隐私、偷盗、诈骗、敲诈他人5000元,甚至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的同学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数次机会,而不肯给三个嫖娼的同学一次呢?


在大学老师眼里,嫖娼的社会危害性和对学校教学秩序的危害程度,难道真的是大过其他行为吗?


《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既然要求民主管理,这些校规的制定是不是也应该征求下学生的意见,学生入校有遵守校规的义务,但受教育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把开除学籍的权利完全赋予高校一方,综合上边的理由来看是不公平的。


回到普法目的,关于校规合法性的讨论只是从理论上提出点质疑。很多事情出来了再去挽救比登天都难,作为普通百姓家的孩子,成本最低也最智慧的做法是,老老实实本本份份,看清校规红线,永远不去触犯,离悬崖远一点才够安全。

大学生卖淫嫖娼要开除,学校下手是不是太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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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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