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欲侵占公司资产,以虚假证明提起仲裁,索要700余万薪酬

总经理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理应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其手中的职权,是用来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以权谋私,不仅严重侵害公司利益,有悖职业经理人精神,甚至还可能引发刑事责任的风险。

案情简介

某国际信息咨询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唯一的出资人为注册在境外的跨国企业。为了便于国内业务的开展,聘任贾某为公司总经理,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贾某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贾某入职四年后的一天,却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自己的工资、奖金等薪酬,共计768万元。(备注:总经理还是法定代表人均不影响贾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贾某同样可向公司主张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仲裁委依法受理了贾某的仲裁申请后,向该公司送达了出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该公司致电仲裁委,要求进行庭前调解,并由仲裁委出具调解书。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也看出点问题了。贾某作为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享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怎么会欠自己的工资呢,而且还高达700多万,这有些蹊跷。

仲裁委对此也觉得可能有古怪,而且考虑到该公司系外资企业,金额又大,公司方面对此不是积极答辩,而是主动要求调解,更是不太合乎常理,因此并未同意庭前调解。

公司高管欲侵占公司资产,以虚假证明提起仲裁,索要700余万薪酬

庭审中,双方的诉讼代理人也挺有意思。贾某本人并未出庭,而是委托其妻子以近亲属的身份作为代理人出庭。而公司这方是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员工王某,代表公司出庭。

在代表公司进行答辩时,王某认可贾某主张的事实及金额并同意支付,但同时表示公司目前没有支付能力。

而贾某的妻子则提交了一份《拖欠工资证明》,以证实贾某的仲裁请求。该《拖欠工资证明》上写明:贾某的年薪为税前180万元,但自入职以来,公司每月只向其发放了基本工资2万元,入职四年以来,共计有工资差额624万元及绩效奖金(年薪的20%)144万元未支付,同时载明该公司承诺限期支付完毕等内容。

该《拖欠工资证明》的落款处还加盖有公司公章,以及贾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王某对该《拖欠工资证明》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予认可。

按常理说,贾某一方的主张,公司也予以认可,而且也有证据证明,应该没什么问题了吧。但毕竟本案中各方身份有些特殊,怎么看也有点像自导自演似的,仲裁委为了慎重起见,并未急于作出认定。

经仲裁庭细心询问,王某承认其代表公司出庭,是基于贾某的授权,并无公司股东的决议(这明显是贾某与王某串通啊)。而贾某的妻子也认可,该公司是由贾某负责运营和管理,公司股东方只负责出资,未派人参与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中。(这就给了贾某很大的职权空间)

公司高管欲侵占公司资产,以虚假证明提起仲裁,索要700余万薪酬

而公司的公章均由贾某控制,在《拖欠工资证明》上盖章,只须经过贾某同意即可。其实查明贾某主张的工资标准是否属实也很简单,直接要求贾某或公司提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予以核实即可明辨真假。

但庭审中,贾某妻子和代表公司的王某,对提交劳动合同一事都有些措手不及(一提交不就露馅了嘛)。经过仲裁庭的进一步询问,贾某妻子承认,贾某与公司约定的报酬只有月工资2万再加上相应的股权激励所构成。

这下真相大白了,仲裁庭对本案的事实已经心中有数了。在庭审结束,双方签订庭审笔录期间,贾某的妻子便主动撤回了仲裁申请(不告了)。想必是清楚地意识到,这场自导自演的骗局被拆穿了。

案件评析

本案中贾某显然是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贾某利用其职权,伪造《拖欠工资证明》并加盖公章,虚构公司拖欠巨额薪酬的事实,并串通王某(也可能王某是被迫的),意图通过劳动仲裁达成调解书,据此通过“合法”手段将700余万元收入囊中。

幸好仲裁庭成员足够谨慎、细心,一眼便看出端倪,在细致的调查和追问下,终将这场自导自演的骗局拆穿。贾某一方,刚开完庭就主动灰溜溜地撤回仲裁申请了。

公司高管欲侵占公司资产,以虚假证明提起仲裁,索要700余万薪酬

贾某及其妻子还有王某,已涉嫌刑事犯罪

本案中远非一个撤回申请就能全身而退了。贾某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公司及股东利益,有悖职业经理人精神,和忠实、勤勉的义务,还涉嫌诈骗罪。

贾某利用手中职权,故意隐瞒真实收入,虚构公司拖欠薪酬的事实,意图通过劳动仲裁调解,达到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且涉案金额高达700多万元,已远超诈骗罪中关于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以上)的标准,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贾某妻子受贾某指使,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仲裁,而王某也在贾某的指使、授权下代表公司参加仲裁,并认可其仲裁请求,二人与贾某具有共同犯意,与贾某构成共同犯罪。

同时上述三人已经着手实施了诈骗行为(配合着演戏),只是因仲裁庭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属于职务侵占罪,但相比于诈骗罪来说,并不甚妥当。贾某虽然存在利用职权的行为,但其意图侵占的财产,并非贾某基于职权所控制或支配的财产。而职务侵占罪中,重要特征就是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本案情形,并不具有这种特点。

结语

文中案例来源于北京人社局发布的2021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本案中,将贾某这类无德高管的恶劣行径暴露无遗,也反映出这类职业精神严重缺失的人,侵害公司利益的手段真是五花八门,甚至以虚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意图将其不法目的“合法化”。身居高位,不思为公司谋发展,为股东谋利润,为社会担责任,反而只盯着一己之私,无所不用其极。

像这种人,必须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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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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