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嫖资纠纷,用烟杆敲死失足女,抛尸井中!辩称被害人有过错

案情摘要

龚某(女)在远嫁给徐某之后,因徐某务农为生,家境一般,除了平时打打零工之外,也偶尔从事皮肉生意,赚些钱补贴家用。每年也会抽段时间回四川老家看望父母。

这一年7月,龚某又像往年回来了老家,没事的时候便常在饭店、茶馆之类场所,看能不能接到“生意”。就这样,龚某和杨某便连上线了,并互相留了电话号码。

10日这天,杨某打电话约龚某,问是否可以出来过夜?龚某称今日不行,改天吧。到了13日,杨某再次约龚某,龚某便前往杨某家中,二人发生了关系后,龚某便留宿在杨某家中。次日,杨某给了龚某1000块。

15日这天,杨某又约龚某过夜。龚某来了之后说热,便脱去上衣,赤裸上身只穿了裤子,和杨某看电视至24时左右。杨某便提出要发生关系,龚某说大姨妈来了,做不成。杨某就抱了龚某一会,谁知龚某便叫杨某给钱。

杨某肯定是不干,而龚某态度也很强硬,必须拿钱!杨某只好说没钱,等明天搞到钱了再给,龚某不干,顺手打了杨某一耳光。这下可把杨某给打急眼了,情急之下用床柜上的金属烟杆(足有2、3斤重)敲打了龚某的头部。

这一下着实不轻,倒地后的龚某赶紧往卧室外面爬,嘴上也不消停,一直在嘀咕。杨某边追边用烟杆敲打龚某的头部,大约有个6、7下,龚某就不动了,但还有呼吸。

杨某也有点累了,便休息了一会儿。之后发现龚某已无脉搏了,便意识到龚某可能已经被自己敲死了。杨某担心事情败露,于是在龚某上半身套上一个编织袋,将龚某拖到外面的井边,因担心尸体会浮起来,又返回家中用一个有圆孔的磨刀石穿上绳子,将龚某的颈部绑上,丢入了井中。

男子因嫖资纠纷,用烟杆敲死失足女,抛尸井中!辩称被害人有过错

之后杨某又用石板盖住井口,铺上杂草。回家后又仔细擦拭了地下和墙上的血迹,将龚某的上衣拿到灶里烧了,其他衣物、鞋子一并放入了龚某的手提包中丢到了附近一个废弃的瓦房内。而龚某的手机,在杨某玩了几天之后,也随手丢掉了。

以为一切都做得天衣无缝的杨某,却没想到其抛尸井中的过程被人看到了。目击村民很快便告诉了村主任,村主任又第一时间报了警。很快便将龚某的尸首从井中捞出,并将杨某抓获。而杨某在被抓获时,手里还拿着那根烟杆。

杨某的定罪与量刑

杨某与龚某因嫖资纠纷,发生争执,遂手持不锈钢烟杆多次敲击龚某头部致其死亡,事后又将其尸首抛于井中,并毁灭案发现场及龚某遗物,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龚某生命的直接故意,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及所涉罪名方面,杨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而辩护人有关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也没有太大问题,最终法院也予以采信。

但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存在过错”,应酌情对杨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则略显牵强了。

男子因嫖资纠纷,用烟杆敲死失足女,抛尸井中!辩称被害人有过错

被害人过错的认定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一般认为,是指被害人实施了错误或不当的行为,且该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或法律,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客观上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具体认定时,不仅需要考量被害人行为的过错程度及法律或道德评价问题,其关键在于被害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正当利益。

比如妻子多次出轨,对家庭不管不顾,丈夫多次劝阻未果一怒之下将妻子杀害。此种情形,妻子出轨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及婚姻伦理道德,既是对丈夫个人尊严的侵犯,也是对家庭关系的破坏,是可以认定为“被害人过错”的。

而本案中的龚某与杨某之间,争执根源在于嫖资,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更谈不上侵犯了杨某的合法权益,即便龚某打了杨某一耳光,但不足以构成杨某对其进行责难的依据,与客观发生的犯罪行为难以形成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对于辩护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没有采信,仅采纳了杨某具有如实供述、坦白的量刑情节,最终判处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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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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