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借条上1万改成11万,想蒙骗法官?聪明反被聪明误,被判一年

诚信不仅是诉讼之本,更是为人之本。不讲诚信,爱耍个“小聪明”,必将自食其果!

案情摘要

陆某因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由某法院依法立案受理。陆某作为原告诉称:

被告孙某因其儿子做生意,资金短缺,故向陆某借款,以作周转。陆某考虑到双方平时关系不错,又是同村村民,这个忙得帮!于是陆某拿出了平时积存的部分现金,再加上向朋友借了一些现金,总共110000元,一并借给了孙某。

同日,孙某在陆某写好的借条上签了字,借条上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为110000元,期限半年。月息1分。

但借款期限到了以后,陆某多次向孙某催讨足有一年的时间,可孙某始终并未归还,故陆某依法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利息19800元,总计金额129800元。

乍一看,挺简单的一个民间借贷纠纷,11万元以现金方式出借,也算合理,而且又有借条,基本证据也算充分。然而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阶段,孙某的情绪却异常激动,坚称当时仅借了1万元,也未约定利息,陆某肯定是擅自篡改了借条,添加了内容。

开庭当天,双方对借款事实争议较大。承办法官在仔细观察了关键证据——借条原件后,发现借款金额“110000”中的第一个“1”字,以及“月息1分”的内容,似乎与其他内容确实有所不同,但因整张借条的内容均是由原告陆某一人书写,孙某只是在借款人落款处签的字,因此在笔迹上的“不同之处”并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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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承办法官进一步对款项来源、借款时间、借款原因、现金交付时的情况等细节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询问,但原告陆某均能对答如流,除了金额上和孙某对不上,其他方面也并无可疑或不合理之处。

被告孙某则当庭要求对借条中的“1”字及“月息1分”的内容是否为事后添加,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陆某对此很淡定,“鉴定就鉴定,借了钱就别想抵赖”。

如果真要是鉴定出了借条存在篡改伪造的情形,则行为人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涉嫌刑事犯罪。承办法官对双方释明了篡改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希望双方能够尊重事实,诚信诉讼。但孙某坚持申请鉴定,陆某仍是振振有词。

经过数月的等待,鉴定意见出来了。不出所料,鉴定意见认定借条中的“1”字及“月息1分”的内容,均为事后添加形成。

面对如此铁证,原告陆某一下子就怂了,也没有了之前的气势(之前肯定以为都是自己写的,怎么可能鉴定得出来),随即陆某主动向法院承认了错误,称当时是因为被告孙某借款之后要么是各种理由拖着不还,要么干脆就不接电话了。

自己这样做,只是想给孙某一点教训,没有其他恶意,现在非常后悔,并表示1万元也不要了,愿意撤诉,希望能够准许。

这个陆某,当时法官给机会了不珍惜,现在一切真相大白了,可不是想撤诉就能撤诉的,已没有回旋的余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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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拖欠借款的“被害人”,反成了“犯罪嫌疑人”

承办法官根据鉴定意见,认为陆某已不仅仅是通过伪造、篡改证据,扰乱司法程序的行为了,而是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侵害孙某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将案件情况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而陆某在鉴定意见作出之后,便已认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陆某涉嫌罪名的确定。是虚假诉讼罪?还是诈骗罪?

本案案件事实比较清楚,陆某将借条中的金额由1万元篡改为11万元并增加有关利息约定的内容,意图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有效判决,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占有孙某财物。

从行为上来看,既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有关虚假诉讼罪的规定,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又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虚假诉讼,只是陆某实施骗取财物的手段之一。  

陆某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以上两个罪名。但《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在虚假诉讼罪的第三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该规定,陆某的行为属于法定的一罪,而诈骗罪的量刑是要重于虚假诉讼罪的,故法院最终认定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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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认定,陆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陆某篡改借条后并提起诉讼,可以认为其诈骗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但因鉴定意见被拆穿,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诈骗罪的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结语

从本案经过来看,其实陆某本身是“被害人”的角色,好心将钱借给了孙某,但孙某并未如期还款,还以各种理由推脱,赖着不还,陆某还是值得同情的。

可陆某的后续操作就有点“自以为是”了。孙某不还钱固然可恨,可自己篡改借条这点“小聪明”怎能瞒过法院?多加了一个“1”,没加到金额上,反而加在了自己的刑期上,得不偿失啊!

不管是陆某还是孙某,诚信永远是根本!同时也是对出借人、债权人的一个警示,催讨欠款,主张债权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合法方式,千万别因一时激愤,有理反成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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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对案件有兴趣的朋友可搜索查阅(2019)浙0111刑初576号刑事判决书,了解详细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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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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