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杀律师凶手:“被多人讨债”,为何这不只是敌意归因偏差的事?

枪杀律师凶手:“被多人讨债”,为何这不只是敌意归因偏差的事?

雷某在作案现场附近 雷某在作案现场附近

“武汉律师被枪杀事件”可谓触目惊心,初步探明的行凶逻辑是“报复性打击”。按照遇害律师(薛律师)所在律所写的“案情汇报”称:“因对民事案件中自己房产被强制拍卖不满,凶手(雷某,对方当事人)酗酒后持枪(多方证实为自制土铳)将薛律师打伤(抢救无效死亡)后逃逸”。


另外经雷某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证实,近期有多名自称是雷某债主的人打探雷某消息:“好多人说雷某欠了他(她)们的钱,问雷某的房子有没有卖掉。”并且雷某的亲戚也称:“近几年雷某生意亏本、生活困顿,出事前一个礼拜,还找她借200元维持生活,200元都借肯定很难,我借他了。”到此为止事件的梗概算是厘清,舆论审视的定性是“敌意归因偏差”。


因为就雷某和薛律师而言并没有直接的纠葛,虽说薛律师生前与雷某有交集,但也仅限于四起民事案件(均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且从根本上而言薛律师也只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不是基于自身利益针对雷某。甚至讲得更为直白就是,真正跟雷某有利益纠葛的只是他的债主们。


可即便如此欠债还钱也是天经地义,不仅没理由愤怒,还应该抱歉才对。只可惜当雷某把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威胁当威胁时,薛律师便成为最无辜的受害者。要知道在事发时,除却薛律师外还有另外几个同事在场,而雷某进屋后直接开枪,其他(她)人并未受伤,就说明雷某的指向性很明确,即便属于典型的“敌意归因偏差”,但是也属于预谋性的故意杀人。


有必要强调的是,薛律师大概率只是碰巧撞破雷某“失控行为”的那个人,而雷某真正的失控应该是因为“生意亏本、生活困顿”。说到底一个曾经创过办多家企业的老板(机械厂、建筑公司等等,曾经生活无忧),还不至于没有基本的是非观。


由此可推定雷某的“报复性打击”逻辑,大概多半缘于“自我绝望”到“自我放弃”推动。也就是在认为自己已经“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就会觉得帮助债主维权的律师也是不怀好意。当然这种情况下,雷某应该已经算是“反社会人格者”。


不过就遇害律师(薛律师)所在律所写的“案情汇报”中提到的雷某是在酗酒状态下作案,这到底会对“量刑”有什么具体影响也该掰开来看:其一、雷某酗酒是为壮胆还是心情不好,这应该有所区别;其二、虽说雷某酗酒状态作案,但是只对薛律师造成伤害,就说明他还没有失去分辨能力。


就“其一”来讲,要是确认酗酒是为壮胆,那么肯定要比心情不好酗酒的量刑要重。但是从案情的整体因果而言,雷某对薛律师的报复心应该早就存在。另外雷某的枪(多方证实为自制土铳)是专门为报复准备的,还是之前就拥有这也应该搞清楚。要是专门为报复准备的,那么肯定要比之前就拥有的情况量刑更重,至于非法拥枪的行为另说。


而“其二”的问题在于雷某的指向性很明确(他就是去伤害薛律师)。于此就雷某的“反社会人格”来讲,应该属于“心理失常”范畴。但是就“心理失常”和“精神疾病”而言,却并不是一回事儿(“心理失常”更强调认知上的失控,而“精神疾病”就属于生理性失常导致的认知性失控)。


另外在追溯雷某的作案行为时,我们有必要引入冲动性暴力的概念。普遍而言冲动性暴力行为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包括不理性和缺乏自我调节(如自我控制)的能力、“敌意归因偏差”及应对敌意或威胁的简单思维等等。


自我调节是指一个人控制和调整自己的行为和情绪的能力,这个概念包括行为控制和情绪控制两个方面。一般来讲,为使个体不表现出暴力的行为,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在早年培养个体的自我调节能力,包括对情绪、冲动、行为反应的调节。


通俗的讲就是要“培养情绪稳定的人格”,因为早年的生活事件对个体形成信念和偏见有持久性的作用。以雷某来讲,如果他生意不亏本、生活不困顿,他应该是不会暴露出失控的这一面,但是也正因为他遭遇逆境,也让他失控的这一面系数暴露。


与此同时就案情所催生出的舆论声音来讲,也切莫陷入刻板的情绪化,比如“当律师很危险”这类渲染性话语即便看起来很应景,但真要是深入揣摩却经不起推敲。毕竟从事件本身说起,这终归是小概率事件。


之所以这样强调,倒不是为消解雷某的残酷行径,而是就事发的突然性及不可控性来讲,这更关乎个人的认知问题,而非是普遍性的问题。因为我们在谈论凶案时,除却要放在特定的案情中,还要放在凶案样本集合中去审视。


因为回到惨案本身,终归是个体对个体的伤害,而非是因为职业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有基本的常识性立场。要不然“医生遇害”就说“当医生很危险”、“老师遇害”就说“当老师很危险”、“律师遇害”就说“当律师很危险”,以此类推可能会出现无数归因,可类推半天,非但不能更为理性的看待问题,反而会让很多人更加不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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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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