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谢宇称死刑太重:二审将申请精神鉴定,为何这不只是怕死的事?

吴谢宇称死刑太重:二审将申请精神鉴定,为何这不只是怕死的事?

吴谢宇

吴谢宇案在一审宣判后,虽然庭审实录引发舆论层面的多元探讨,但是伴随着吴谢宇不服死刑判决,并将要上诉的消息释出后,案件瞬间被“不确定性的氛围”笼罩。不过有必要说明的是,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吴谢宇对事实认定部分并无异议,但觉得量刑太重(数罪并罚被判死刑: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醉。),所以希望通过上诉留一条生路活着赎罪。


在这个事情上,通过庭审实录也能看得出来,吴谢宇不想就这样“告别世界”。就比如吴谢宇在庭审自述环节所强调:“我想去对他(她)们说声对不起,就是我的亲人和朋友,我想去弥补他(她)们。虽然我知道我现在毫无能力,但我至少可以劳动。我是没有任何时间会浪费的,我每天每时每刻都在学习。”


但是相较法理的定性(吴谢宇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经过长时间预谋、策划,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残忍。吴谢宇杀害母亲的行为严重违背家庭人伦,践踏人类社会的正常情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到案后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无论是吴谢宇在庭审中如何“合理化”自己弑母的行为以及如何强调自己的有用性,也是不太容易撬动二审作出改判。


据此而言再去看待吴谢宇同意在二审中“申请精神鉴定”,大概他也清楚,除却在法理框架及程序中寻求“活路”,已经没有更好的办法可以保命。依照吴谢宇的辩护人透露,一审中吴谢宇没有“申请精神鉴定”,辩护人曾多次征求过吴谢宇的意见被拒绝:“他觉得没必要,他知道所做的这个事情是什么,知道他的问题是出在什么地方,并不是说精神的问题。”


从这个层面上看待吴谢宇对“申请精神鉴定”的前后变化,大概就更能理解吴谢宇的自述和自怜完全是自洽式的“主观价值判断”,而法理定性却靠“客观事实判断”给出结论。当然两种判断也不是绝对不相容,而是在“客观事实判断”下,更讲究普遍性的约束和惩治,而非是为个殊案件放弃预设的尺度。


当然在看待吴谢宇的“求生欲”时,还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怕死”。要承认吴谢宇肯定有“怕死”的一面,但是全盘的审视案情,其中应该也有悔恨和遗憾的一面,也就是弑母虽然在公域尺度下是“绝对恶”,但是在他的理解上却是“为母亲好”,起码在弑母的那个范畴里,他曾经是那样想的。对于这个作案动机,无论是从犯罪心理学上追寻,还是从庭审自述中倒推,都是可以前后打通的。循此看待吴谢宇二审终于接受辩护人“申请精神鉴定”的意见,大概他可能也不知道自己是不是精神有问题。


这样的推论如果成立,那么吴谢宇在庭审中所表现出的“对答如流”就需要重新审视。因为对于精神问题来讲,本就是极其复杂的存在。就比如抑郁症来讲,很多患者依然可以正常生活,只不过内心失衡到认知出现错乱。就比如吴谢宇从始至终表现出的“自以为是”。


之所以提调吴谢宇精神状况出现问题的这个可能性,就在于吴谢宇的原生家庭氛围确实是压抑的,这个既有事实依据也有分析结论。当然我们也不是说原生家庭氛围压抑,就一定会导致精神出现问题,顺接着“弑亲案”的发生,而是它作为分析案情的因素是不可回避的。


甚至对于犯罪行为的触发来讲,同样的触发条件,不同的人面对时,有的人最终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有的人却因为一时激情酿成千古恨。说到底在犯罪和不犯罪的问题上,不犯罪永远无法笃定,只有犯罪可推导。


另外吴谢宇二审将“申请精神鉴定”之所以会被舆论关注,就在于精神病确实是免罪牌。这在法理上也是明确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她)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强制医疗。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就此而言,就算吴谢宇真的存在精神层面的问题,那么也最多算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就是他还是要负刑事责任,只不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大前提是,吴谢宇到底有没有精神问题呢?


在这个事情上,存在两个层面的困境:其一、当前的精神鉴定结果能不能全数代表吴谢宇弑母时的精神状态;其二、以吴谢宇庭审中的“对答如流”及辩护人提到的吴谢宇在会见时“情绪方面还挺稳定,能够理智和客观地看待这个事情”(一审宣判前的状态),很难说他的精神问题严重到“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程度。当然这些也只是粗略判断,具体的定性还需要专业性的人员介入。


与此同时,在讨论吴谢宇是不是恶的问题上,我们有必要引入“倾向的审视”。普遍而言,生命的本性是活动、是努力,是要用力气。但恶性却是死板的,简而言之,吴谢宇对母亲的恶性并不是与生俱来的,甚至也不是他成长的终极目的。因此无论是看待吴谢宇的恶性,还是看待普遍意义上的恶性,都要置于具体环境条件(背景)下看。


不得不承认,从根本性上而言,用禽兽之性解释人世间的恶性,已经有些过时。在很长一段时期,人们常把禽兽性等同于恶性,可事实上,禽兽的秩序中,貌似也不完全是恶性的。基于此来讲,如此的比照人性和禽兽性,大概也是含糊其辞的逻辑。起码就当前来讲,确实已经不能更细微的打开人性的本来面目及复杂性。


因此回到评判和审视吴谢宇弑母的层面上,就不要张口就来“赶紧死去”、“天生魔娃”、“骨子里恶”等等绮语。而是要尽可能的借助法理框架及伦理底线进行审视和反思,只有如此,我们才能更好地在困境中不迷失、不失控、不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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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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