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颁布,并将于同年11月1日生效。该法第四十五条有关个人信息的查阅、复制与转移是倍受各界关注的条款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
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在2021年初,阿里巴巴下线虾米音乐时,就曾经为用户提供了个人信息,尤其是歌单信息的导出服务,为用户将相关信息转移到腾讯音乐和网易云音乐提供了便利。由此给网易云音乐用户数量和市场份额上带来的改善可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腾讯未依法申报就实施收购中国音乐集团的处罚决定中就能有所发现(参见《腾讯音乐反垄断案:5年刻舟求剑,6处矛盾与1处错误 (中)》)。
可以预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继续默许腾讯音乐对新发行的音乐作品、独立音乐人的作品等增量曲库达成有期限的独家音乐版权授权协议,那么即便腾讯音乐允许用户转移个人信息到网易云音乐等竞争对手平台,腾讯音乐的市场地位也不会被动摇,因为用户还是会为了能够第一时间收听和购买这些增量曲库而留在腾讯音乐各App平台。
另外,一如抖音起诉腾讯的封禁行为,腾讯对钉钉、飞书拒绝开放API接口的行为,客观上也都会让个人信息可携带权显得很鸡肋。因为用户无法找到可以替代腾讯QQ、微信同等规模的社交网络平台或即时通讯平台来分享视频和文件,所以还是会选择更倾向于继续使用腾讯旗下的服务(如微信视频号、企业微信),以便获得更好的用户体验。
由此可见,在互联网行业,保障个人信息可携带权是不可能代替及时、有效的反垄断执法的。反之,如果不能继续强化互联网经济的反垄断执法,网民想借助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实现“用手机投票”、“用鼠标投票”,在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寡占或独占的市场上恢复有效竞争,让自己在数字时代掌握自由的选择权,恐怕仍旧是一厢情愿的黄粱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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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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