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纲行长对金融科技反垄断的要求于法有据,互联网巨头应及时整改

2021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中德“金融科技与全球支付领域全景—探索新疆域”视频会议的开幕致辞中提到:

三、不断强化金融科技监管,加强风险防范

中国的金融科技起步较早,在兴起之初,中国的金融管理部门就通过打造审慎包容的监管环境,助推中国金融科技发展。中国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凸显了一些问题,包括支付机构渗透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保险、小额信贷、基金等多种金融产品,提高了金融风险跨产品、跨市场传染的可能性;大型金融科技公司“赢者通吃”的属性可能引发市场垄断、降低创新效率等。

在此背景下,中国监管当局也在努力平衡好鼓励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一是坚持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同时要求支付回归本源,断开支付工具和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二是强化反垄断,出台《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推动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开放封闭场景,充分保障消费者支付选择权。三是落实审慎监管要求,完善公司治理,合规开展互联网存贷款、保险、基金等业务。

2020年银保监会郭树清主席在《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一文中也公开呼吁:

“在支持金融创新的同时,严防垄断、严守底线,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2020年11月2日,银保监会消保局局长在《金融科技领域应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中也已经明确强调:

“针对寡头垄断行为,要就相关公司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情况,组织开展消费者问卷调查。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防止赢者通吃,“店大欺客”,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可见,我国金融监管系统在强化反垄断的立场上是一贯的、更是坚定的,而且在金融科技领域强化反垄断的要求正在变得越来越具体,越来越有针对性。

例如,易纲行长提到:“支付机构渗透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保险、小额信贷、基金等多种金融产品,提高了金融风险跨产品、跨市场传染的可能性。“

这个问题在阿里巴巴参股的蚂蚁科技、腾讯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此前,笔者也曾公开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建议调查蚂蚁科技收购天弘基金,与腾讯联合中国平安成立众安在线,涉及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逃避反垄断审查的问题,如:

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责令蚂蚁科技出售天弘基金、责令蚂蚁科技和腾讯转让众安在线股权等拆分措施,都有助于恢复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减少市场集中度和金融风险管控的难度。

易纲行长提到”断开支付工具和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这往往涉及到电商平台往往或直接持有第三方支付牌照,或与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在支付场景下,为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等消费信贷服务。在这样的场景下,如果电商平台往往与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服务机构,或者自身下属子公司的金融服务机构之间存在纵向的排他合作,就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电商排他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可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如果没有市场支配地位,也可能在与第三方金融机构签订排他合作协议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兜底条款,且往往因为可能不能与消费者分享通过排他合作、限制竞争带来的收益,而无法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因而也就无法被豁免禁止。

易纲行长提到“推动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开放封闭场景,充分保障消费者支付选择权”。这与工信部通过行政指导要求互联网企业实现互联互通的立场是协调一致的。尤其是对于涉嫌在电商、即时通讯与社交网络、网约车、外卖平台等涉嫌存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仅允许用户使用自己指定的支付工具,排挤竞争对手的支付工具进入自己主营业务的支付环节,都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都会客观上妨碍消费者支付选择权的实现。

2020年8月1日,公众号【科技前沿阵地】在《支付宝和微信遭反垄断调查?监管部门表态了》:

“知情人士表示,一个多月以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一直在收集关于阿里巴巴集团旗下支付宝和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旗下微信支付的信息。任何调查都可能挫伤蚂蚁集团计划在香港和上海两地上市的热情,该集团据悉正在寻求超过2000亿美元的估值。消息人士表示,反垄断委员会尚未就是否进行调查做出决定,也不清楚何时会做出决定。一位消息人士表示,委员会‘非常认真’地对待央行给出的建议。这些不愿透露姓名的消息人士还表示,蚂蚁金服和腾讯正在游说政府官员,以阻止此次反垄断调查。”

一年多过去了,至少从目前看,对蚂蚁金服和腾讯在金融科技领域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任何调查都没有公开启动。所以,不排除上述新闻有误,但也不排除相关游说产生了一定效果,让反垄断执法犹豫不决,迟迟没能公开启动立案。

但是,无论外媒对央行2020年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调查蚂蚁科技、腾讯是否在支付宝、微信支付业务的一些市场细分中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是否属实,无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否已经立案,或者准备立案调查金融科技领域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都不影响金融科技企业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以及前述易纲行长的要求,积极探索整改,以开放的生态,拥抱竞争,以严格遵守《反垄断法》规定的方式,在法律约束和市场竞争约束的双重约束下,更好地服务广大消费者。

综上,一如本文题目所言,易纲行长对金融科技反垄断的要求于法有据,大型互联网企业应当及时整改。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不仅受到我国人民,两会代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也同样备受国际社会关注,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最终都需要接受法律和历史的双重检验。

鉴于《行政处罚法》保障了反垄断执法处罚的追溯时效有两年,因此,即便腾讯、阿里巴巴等大型互联网企业在金融科技领域开展了全面整改,在整改措施落实后的两年里,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也仍旧可以根据举报,或者依据职权查处相关企业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所以,拖延反垄断执法并不能根本上超脱《反垄断法》的约束,逃避罚款。

笔者相信,最终金融科技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是可以在法治的轨道上,在国际社会监督下,启动并获得成功的。

"正义,可以迟到,但不应缺席。" 这在《反垄断法》落实上,也不应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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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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