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调查:广西、云南、广东、江西水泥行业是否存在垄断协议

以下是笔者2021年9月16日写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fldj@samr.gov.cn和总局协调处xietiaochu@samr.gov.cn的实名建议信,供各位网友参考。


尊敬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领导,

尊敬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领导,

笔者注意到近期水泥行业媒体(水泥内参、水泥人网等)陆续报道云南、广西、广东地区水泥价格频繁上涨,出现供需矛盾激化的问题,如:


同期四川、重庆也出现大量水泥企业停产,使得省份水泥供应承压。这势必导致四川省和重庆本地及周边地区水泥及下游建材价格面临上涨压力,相关报道如:


客观上,我国水泥行业仍处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而且仍存在大量高能耗、高排放的生产线。地方政府为了控制过剩产能释放,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对水泥产业的生产进行干预存在必要性。但是,这样的干预一方面应当避免制造供需矛盾,促使水泥价格上涨,另一方面应当根据生产线是否节能环保措施达标,来评估水泥企业是否应当限产,避免一刀切,从而保障节能环保达标的企业可以正常生产,保证供给、稳定价格,倒逼节能环保不达标的生产线进行改造,或者彻底退出运行。


在我国云南、广西、四川、重庆相继作出限产决定后,相关省份,及处于长江下游和珠江下游的地区也必然面临水泥供应不足,价格过快上涨的问题,尤其是在建材需求大省广东。


笔者在2019年底曾经公开建议贵局组织调查广东、广西、福建地区水泥行业协会涉嫌组织垄断协议的问题:


在笔者这篇公开的邮件中,笔者已经指出:“中国建材与海螺水泥建立的所谓“中海平台”在全国遍地开花,成为多地组织水泥价格协同的信息交流与决策平台,变为实施垄断协议的工具。”


事实上,上述“中海平台”的情况与2021年山东市监局公开的淄博水泥企业通过销售平台变现实施垄断协议的情况类似。


但是,迄今为止,贵局及相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局均没有公开上述省份水泥行业反垄断执法调查及立案进展。


2021年9月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267页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0)》。但是,该报告并未公布广东、广西、福建等华南省份水泥行业反垄断执法调查的进展。


考虑到近期西南水泥产业受到限产政策影响严重,华南水泥市场供给紧张,笔者担忧这些省份水泥厂家、经销商容易在行业协会或者同业微信交流群等组织和场景下达成垄断协议,交互敏感的报价信息,以及间接影响定价的库存信息、产销量信息,最终诱发串谋涨价、限制产量销量,划分市场或客户等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严重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水泥价格过快上涨还可能导致相邻运输行业、下游混凝土行业、预制建筑构件行业均出现价格上涨,并可能带动砂石骨料价格跟风上涨。笔者建议贵局能动员相关省份市监局组织各地市州市监局能够及时排查建材行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重奖举报人员,尤其是提供违法行为线索的相关企业内部的员工或离职员工,及早全面遏制华南地区建材行业各类限制竞争行为。


上游建材供给的稳定、价格的稳定直接关系着建筑施工安全,更会间接影响工程进度、建筑质量。如果不能及时有效遏制建材价格过快上涨,就容易吸引假冒伪劣水泥死灰复燃、涌进市场,也容易导致一些地方政府盲目上马更多水泥产能继续恶化全国水泥产能过剩的程度,而在下游建筑市场诱发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拖欠工资、违背监管要求缩短工期,为建筑工程质量埋下安全隐患,为后世子孙遗留难以全面排查的后患。


值得注意的是,以江西为代表的个别省份仍旧在试图以处罚力度极弱的《价格法》告诫涉嫌存在串谋涨价的行业,相关报道如:

注意!操纵水泥价格最高可罚500万元!,2021年9月11日


以往多年的历史经验表明,在不能及时查处并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仅仅上限500万元罚款的价格执法是绝对不可能遏制串谋涨价冲动的。


事实上,在建材行业的反垄断执法长期滞后的江西省,在2021年8月已经出现了一波集体涨价,相关报道如:

涨价潮来袭!河南、山东、江西、江苏等地区水泥企业集体涨价!


而且,这种以价格执法告诫代替反垄断执法的情况,已经在江西汽车检测行业出现过一次了,笔者也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提交了建议信:


希望贵局可以监督江西及其他地方市监局厘清《反垄断法》与《价格法》之间的关系,杜绝用价格执法,代替反垄断执法,对事实上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按照处罚力度弱的《价格法》从轻发落,高举轻放,变现纵容违法,偏袒本地违法企业,预防选择性执法、选择性处罚可能诱发的寻租贪腐问题。


另外,今年以来建材行业的价格上涨与煤炭价格上涨存在关联性。

笔者注意到,《反垄断法》生效13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还从来没有对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煤炭行业公开地开展过反垄断执法,而只是在煤炭价格过快上涨时组织约谈有关企业。这难免会给中下游企业,乃至国际社会,留下选择性执法,偏袒国有企业之嫌(类似的情况钢铁行业、有色金属工业也存在)。


2021年9月16日,央广网记者于琦报道,《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等联合倡议:做好煤炭稳价工作 主动抵制哄抬市场价格行为》。该倡议提及:

加强企业自律,主动做好煤炭稳价工作,

随意涨价

主动抵制哄抬市场价格行为,

引导市场价格逐步回归合理区间……”


由此可见:

1、煤炭市场价格已经出离合理区间;

2、已经存在需要煤炭企业抵制的“哄抬市场价格行为”;

3、已经配合此前“哄抬市场价格”行为的“随意涨价”,客观上使得煤炭市场价格已经出离合理区间


由此可见,不排除煤炭行业已经存在,甚至长期存在垄断协议,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煤炭现货交易价格、长期协议价格,以及近期的市场供应。对此,除了企业自律整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应当及时予以公开立案调查,以儆效尤,彰显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


2021年9月11日,中纪委网站刊载了文章《给资本扩张设置红绿灯:反垄断不仅关乎“听歌自由”,更关乎市场公平竞争》。文章强调:“反垄断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不仅仅关乎'听歌自由''平台选择自由''付款方式自由',更关乎保护消费者权益、市场公平竞争与健康发展。"


显然,在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不应留有禁区,不应“厚此薄彼”、“高举轻放”。同样,在传统行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占主导的建材行业、煤炭行业、钢铁行业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行业,我国反垄断执法更应雷厉风行,杜绝任何形式的选择性执法、选择性处罚,杜绝地方政府以处罚力度弱的《价格法》代替处罚力度更强的《反垄断法》,偏袒本地违法企业的做法,通过公开的听证程序对减免经营者处罚的情节认定引入社会监督,防止寻租贪腐(相关探讨参见:《7大追问:四川水泥垄断协议案——附四川省市监局对四川省水泥行业协会及四川双马水泥等6家水泥企业实施垄断协议的处罚决定全文》)。


综上,笔者再次呼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对华南、西南省份水泥行业可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展开全面排查,并明确要求相关省份:


同时,笔者呼吁贵局可以对13年来没有公开查处过垄断协议的煤炭行业开展反垄断执法摸底调查,以强有力的竞争执法,惩戒践踏法治的行为,告诫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将"着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大市场,让中国市场更大更公平更开放”的庄严承诺可以落到实处。


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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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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