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反垄断法》修订更重要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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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披露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将于10月19日至23日在京举行,并审议《反垄断法》修订草案。这是一个令很多人振奋的消息。但是,在笔者看来并没有什么值得喜悦的。尤其是在国务院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这份草案,照例没有对外公开的情况下,没有什么高兴的依据。

早在2020年初,看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时,笔者就有些失望。因为真正对该法运行最重要的内容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按照这样的征求意见稿修改《反垄断法》对该法的落实并不会带来什么实质的改变,也无法推动我国反垄断执法实现常态化。所以,笔者仅就该征求意见稿写了以下一些思考和大家分享,也供大家在将来验证笔者的担忧是否有道理:


一如笔者在《走出VIE架构困局的反垄断执法》中回顾的,其实早在2013年两会期间,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百度创始人李彦宏已经就VIE架构企业适用《反垄断法》开展经营者集中等并购行为提出过提案。但《反垄断法》及配套规则并未就此作出修订,原商务部反垄断局也未就VIE架构企业适用《反垄断法》进行经营者集中问题作出说明。


2014年1月19日,央视网转发《北京青年报》的报道《政府工作报告座谈会如何开?》(http://news.cntv.cn/2014/01/19/ARTI1390076666588675.shtml)。文中提到:

对于马化腾提出完善《反垄断法》的建议,李克强也当场表态,要求相关部委抓紧研究。”


可见,对于《反垄断法》修订,作为合规主体的大型中国互联网企业,是非常关心的,而且也形成了自己的具体建议,并反馈给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但是,很显然,2014年2月14日腾讯投资的滴滴和阿里巴巴投资的快的,已经等不及有关部门的研究结果,就实施了合并,也没有依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或第四条进行事前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而且不仅如此,2013年腾讯参股搜狗也没有能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尽管至迟在2014年6月,笔者在财新网发表的《商务部“阻击”国际航运巨头反映了什么?》已经指出:“商务部反垄断局似乎也就形成了不受理VIE架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不成文'惯例……” 至迟在2017年初已经公开呼吁原商务部反垄断局对涉及VIE架构的互联网企业并购案,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开展事后的反垄断调查(公开信参见《2017年2月27日的反垄断举报函》)。从阿里巴巴向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公开的信息和百度向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公开的信息来看,原商务部反垄断局拒绝接受涉及VIE架构互联网企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是属实的,只不过一直没有出台公开的文件加以说明,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法律依据。

直到2020年11月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才在《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VIE架构企业也应当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并随后在该指南没有正式发布,同时《反垄断法》也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就对VIE架构的腾讯和阿里巴巴的各一例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了调查。直到2021年7月7日腾讯在2013年参股搜狗的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才被公开查处,在罚款50万后,无条件予以批准放行。在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信息保护法》生效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21年7月7日无条件地批准腾讯全面收购搜狗的控制权,即便搜狗输入法此前刚刚因为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架。

而对于2015年滴滴与快的的合并,乃至2016年腾讯和阿里巴巴参股的滴滴收购百度参股的优步中国,也至今没有公开过反垄断调查结果。

通过上面的例子可以把一个事实看得很清楚,也即:无论是否修改《反垄断法》,该法的适用存在着难以被外界监督的自由裁量空间,以至于应当落实的(如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法律法规,在一些领域或者一些企业身上(例如涉及很多VIE架构企业的互联网行业),长期难以得到及时地、有效落实。

究其根源,上述问题可能与“放管服”改革存在落实的偏差有关。(相关讨论参见《放管服迎来新调整,反垄断执法亟需改作风》《2019年冬至:能否终结中国互联网业反垄断执法的4160天停滞期?》)

但是,中国大型互联网企业能够敢于长期超脱《反垄断法》约束,敢于长期对大量应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不予事前申报的事实,也不排除与2014年以来,陆续有为数不少的原商务部反垄断局离职人员进入腾讯、阿里巴巴、美团等大型互联网企业有关(例如《原商务部反垄断官员“下凡”腾讯、阿里、美团为哪般?》提到的其中两位)。所以,2021年4月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侯颗才会在《中央国家机关部署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针对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中指出:

“在推动加强反垄断执法队伍建设方面,督促总局履行好主体责任,紧盯关键岗位、关键人员强化教育管理。针对总局相关工作人员辞职后进入大型互联网企业等情况,完善竞业禁止、脱密期等制度;对反垄断执法工作人员与相关企业内外串通、利益输送等行为,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查处。

如果确有“反垄断执法工作人员与相关企业内外串通、利益输送等行为”,那么为了防止这些工作人员通过参与《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为特定企业谋求便利的情况,那么显然更适宜在纪检监察机关完成相关调查后,重新把《反垄断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检查和梳理,再提交立法者正式进行审议。

不过,至少截至目前,上面谈及的情况还没有出现,或者没有被公开。这也许是值得庆幸的,至少对于一些人而言,目前是这样的。

综上,如果《反垄断法》不修订也可以依法查处阿里巴巴、腾讯等大型互联网企业,那么显然其修订的紧迫性并不是那么强。

相反,在笔者看来,更加紧迫和重要的是:

  1. 如何能够充实反垄断执法力量,
  2. 如何防止反垄断执法人员与企业内外勾结,
  3. 如何防止受企业重金资助的专家学者在个案中影响反垄断执法,
  4. 如何全面改善反垄断执法信息公开,
  5. 如何保障《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有关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可以结合2021年7月15日生效的新《行政处罚法》得以一视同仁地落实,
  6. 如何避免一些长期悬而未决的大案要案,继续久拖不决;
  7. 如何从根本上杜绝选择性执法,尤其是杜绝地方政府以指导告诫代替反垄断执法,变现实施对本地企业的保护主义……

也许,《反垄断法》颁布14周年纪念日的礼物——2021年8月30日,获得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可以为上述问题作出积极回应。但是,30天过去了,这份“礼物”还没有正式对外全文公开。

正所谓“好饭不怕晚”,好事多磨。在外国媒体和中外投资者的广泛关注下,我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在2021年9月8日已经再次重申:中国政府加大监管力度有利于从根本上促进中国经济实现公平、有序、可持续增长。

同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重申了强化反垄断执法的决心。

外交部发言人办公室汪文斌:中国政府加大反垄断监管力度,有利于从根本上促进中国经济实现公平、有序、可持续的增长与发展视频号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会公之于众;同样,笔者也相信,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实有违法违纪的官员,我国纪检监察机关也会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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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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