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调查:隆基与通威合营企业是否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以下是笔者2021年9月28日写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fldj@samr.gov.cn和总局协调处xietiaochu@samr.gov.cn的实名建议信,供各位网友参考。


尊敬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领导,

尊敬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领导,

近期国内多地出现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同期笔者也注意到部分省份电力市场在积极地探索竞争法监管路径,例如四川就起草《电力市场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对此,笔者也有建言献策(参见《对<电力市场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在对电力行业的竞争环境进行分析时,笔者注意到,伴随国家推出碳中和、碳达峰规划后,一些新能源行业出现了价格异常波动。其中,尤其以光伏行业最为突出。因此,笔者重点对光伏行业产业链的发展和现状进行了一些新闻检索,注意到光伏行业的两大龙头企业隆基股份与通威股份自2019年以来已经达成了战略合作(相关报道众多,如《两大光伏巨头强强联合!通威“牵手”隆基共谋产业大局》、《通威、隆基互入股,他们要做什么?!》)。此前,光伏行业其他主要参与者也曾存在战略合作,例如《通威股份与保利协鑫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


根据媒体报道(如《重磅:通威与隆基联姻!》),隆基股份公告显示:

“考虑当前市场变化和双方需要,隆基股份与通威股份经协商一致,对合作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并于2020年9月25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关于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和《关于云南通威高纯晶硅有限公司投资协议》。”

但是,通过检索以往商务部反垄断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公开的经营者集中审批信息,以及经营者集中网 ,笔者发现以通威与隆基的合作为例,两者组建合营企业并未出现在已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目录中(有关经营者集中网的使用,参见《查询经营者集中案件信息的方法与常见问题--以经营者集中网为例》)。

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笔者认为隆基与通威的上述合营企业股权变动及商业合作客观上已经构成我国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集中,应当依法进行申报。而且,考虑到两者各自在产业链上的市场份额和对相关原材料的控制力、定价权,上述纵向整合可能会对各自所处的相关市场供需及定价产生显著影响。因此,希望贵局可以更广泛地听取光伏产业链各环节企业的意见,对上述纵向整合的竞争影响进行全面分析。


值得一提的是,笔者在使用经营者集中网 时发现通威集团还是依法申报了一些经营者集中行为,并无条件获得了批准,但是没有检索到隆基股份参与的经营者集中被获批的信息。因此,笔者建议贵局能够引导隆基股份做好自查工作,对应申报未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及时进行补报。


我国光伏企业逐渐在技术和产能上取得了世界领先的地位,这是令国人欣喜的。但是,如果我国光伏企业在参与国内或国际竞争中存在串谋定价、划分市场或客户、限制产销量等横向垄断协议,或者纵向的价格类、非价格类垄断协议,就可能遭到外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不仅自己蒙受损失,也会让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整体形象受到损害,甚至引发国际贸易摩擦,让我国外交陷入被动。

因此,出于对国内光伏产业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的珍惜,笔者建议贵局能对光伏行业反垄断法合规予以必要引导,通过旗帜鲜明的依法行政,从严执法,预防光伏行业从事违反《反垄断法》行为的冲动,保障光伏产业链条各环节的价格竞争、技术创新竞争、服务竞争。


另外,考虑到一些省份不惜重资发展本地光伏产业,容易滋生滥用行政权力行政竞争行为,因此,笔者也建议贵局能够提示光伏产业大省务必在相关领域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法合规,尤其要杜绝各类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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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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