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地方“变量”

为适应国家医保药品谈判常态化,提高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于9月1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11月底前,各省份要实现每个地级市(州、盟)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零售药店,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地方“变量”

早在今年5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就发布了《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并在“双通道”实行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

据不完全统计,自5月至今,已有安徽、福建、江苏、四川、青海、新疆、广东、湖南、浙江(台州)等多地陆续发文落实建立“双通道”管理机制。

“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地方“变量”

广东

年底前出台实施细则

9月15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药监局公布《关于建立完善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全省各地于2022年1月1日前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文件从7个方面对建立“双通道”管理机制提出要求,包括确定“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加强“双通道”药品供应保障、建立“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机制、完善外配处方流转和购药管理、统一医保支付政策和医保支付标准、推进互联网+“双通道”药品流通服务等。

根据文件,“双通道”管理药品是指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优先将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药品管理范围,并根据药品供应保障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双通道”药品品种。

新疆

108个药品纳入“双通道”

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恶性肿瘤类药品)、特殊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特殊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医保目录乙类药品),最终发布的新疆版“双通道”药品管理目录从中分别纳入57个、43个、18个品种,产品总数为108个。

此外,新疆明确,18种纳入特殊管理的国谈药品由个人先行支付5%后,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80%比例进行支付。

福建

32种药品列入第一批“双通道”目录

9月2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发文称,将建立省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文件要求,原则上各设区市的市区内应有2家以上“双通道”医疗机构、2家以上“双通道”零售药店,定点三级公立综合医疗机构全面纳入“双通道”管理,申请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要求配备“双通道”药品目录中不低于30%的品种,并与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可以是国内总代理)签订供应合作协议。

文件提及,参保患者在“双通道”零售药店购药,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零售药店直接结算由基本医保支付的费用,患者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福建省公布的第一批“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共包含32种药品,西尼莫德、阿达木单抗、氘丁苯那嗪等药物均在列。

湖南

“双通道”药品取消药店购药医保支付限额

8月26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下发《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与普通药物相比,“双通道”管理药品报销待遇更高:

“双通道”管理药品费用支付不设立起付线,住院结算时不纳入分段政策支付。取消年度12万元的药店购药医保支付限额,城镇职工按70%的医保报销比例、城乡居民按60%的医保报销比例,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超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后,参加了城镇职工大病互助或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由城镇职工大病互助或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双通道”管理药品的个人自付费用不再纳入大病互助或者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9月1日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开展2021年湖南省第一批“双通道”管理药品遴选工作,接受企业纳入申请。

四川

纳入18个高值药品、88个单行支付药品

早在2019年,四川省就已经将国谈判药品中“价格昂贵、用药人群特定、用药指征明确的”药品纳入单行支付管理目录,且单行支付的药品实施“双通道”供药报销制度。

近日,四川省再次发文明确,将谈判药品中价格昂贵、用药人群特定、用药指征明确的药品纳入单行支付管理,将价格相对较低、保障供应渠道畅通的药品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同时发布《高值药品的适用病种及用药事前审核标准》和《单行支付药品的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

据了解,目前共有18个高值药品、88个单行支付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实行单行支付管理;另有136个药品纳入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目录。

青海

药品目录放宽,肿瘤靶向药品全部纳入

8月23日,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发布《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和《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肿瘤靶向药品均纳入“双通道”药物管理目录。

根据文件,参保人员住院时,使用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的特殊药品的,执行现行住院报付政策,药品费用实行单独核算,不计入医疗机构医保总额付费指标;在门诊使用或零售药店购买特殊药品的,执行开具处方的责任医师所在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级别的住院报付政策,不设起付线。

这意味着,青海省“双通道”药品的报销比例上限为90%、下限为70%。对比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居民医保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60 %),报销比例大幅提升。对标其他省份可以看出,青海省对“双通道”的管控进一步放宽,将在某种程度上利好零售药店。

安徽

188种药品列入“双通道”目录

6月3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全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明确规定,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范围内确定不少于1家二级及以上“双通道”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

8月29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目录(2021年版)》,其中共包含188个药品,9月1日起执行。

此外,安徽省要求各市医保部门明确“双通道”定点零食药店的遴选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相关规定,所售药品不得高于谈判药的谈判价格,对储存等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要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承担储存、配送任务,且要对所售“双通道”药品质量负责。原则上,每县(市、区)至少有1家“双通道”定点零食药店。

江苏

100种药品列入“双通道”目录

6月16日,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发文规定:对国谈药品施行分类管理,分为“双通道”管理药品和常规乙类管理药品。“双通道”管理药品中,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单独支付药品,不设起付线,直接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职工医保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居民医保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60%;其他“双通道”管理药品执行各地现行政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待遇一致。

7月19日,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名录,共纳入100种药物,其中83个药品执行单独支付政策。

定点零食药店遴选方面,《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定点医药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各市遴选定点零售药店的要求,包括需要建立符合国谈药管理要求的管理制度、具备储存及冷链配送要求和服务能力、配备4名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区专人管理、安装医保视频监控等。

浙江台州

无需提供医保卡、证历本,持医保电子凭证可购药

浙江台州“双通道”管理药品直接刷卡药店名单日前已经公布。据悉,全市共计59家,每个县(市、区)均有2家以上药店开通直接刷卡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其他地方的“双通道”管理制度,台州市最大的变化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可免证历本购药,住院或办理特殊病种期间可在定点零售药店直接刷卡购买“双通道”药品。

此外,台州市医疗保障局着力充实医保电子凭证的应用功能,向全市参保人员推广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和使用,向医药机构实时发送参保人历史就诊、购药记录。这意味着,参保人员在药店购药无需提供医保卡、证历本,持手机上的医保电子凭证就可购药。

台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一是进一步扩大“双通道”管理药品直接药店刷卡的范围,减少群众垫资和手工报销的麻烦;二是充分拓展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借助数字化改革的力量,探索实现刷脸、移动支付功能,进一步提升群众的购药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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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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