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台摆放”,即可认定为经营?

“柜台摆放”,即可认定为经营?

2019年10月15日,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某药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药店对外经营的医疗机械柜台上摆放着9袋检查手套(医疗器械备案号为粤禅械备20140046号),生产日期为2017年2月8日,有效期24个月,已过期。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予以立案,并对该药房委托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该工作人员表示,检查手套是用来经营的,每袋零售价格为0.80元;平时因工作疏忽不知道已过期,也不知道过期后是否销售;具体进货渠道及购进数量记不清了,电脑中没有查到进货记录。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9袋过期检查手套予以扣押,并于次日向该药店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9年10月23日,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批,拟对药店作出没收违法医疗器械并处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其间,该药店制作了《召回通知》并张贴于该药房门前,“对2019年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销售的一次性橡胶手套给予召回”,并将《召回通知》、张贴照片及《情况说明》递交给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6日,该药店向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申辩,请求从轻处罚。听取申辩当日,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集体讨论会议,认为从轻处罚的申辩理由成立,决定作出没收违法医疗器械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药店不服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鸡西市人民政府受理后,对康泰大药房及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核,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该药店认为,被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虽被检查出店内有过期医疗器械,但该医疗器械过期后并没有销售,遂将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鸡西市人民政府诉至法院。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经营,是指以购销的方式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包括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等服务”。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药店在柜台中摆放过期检查手套的目的是为了经营,至于是否销售成功,不影响对其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认定,故辩解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原告药店的诉讼请求。

后该药店上诉称,原被诉行政行为缺乏违法经营的相应证据,引用法条不准,模糊执法,上诉人主观上没有违法的故意,完全是客观上由于疏忽才导致过期商品没有下架,应当适用《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二条“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和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鸡西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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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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