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中介二手房服务收费标准“行规”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近日,《王林林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京73民初561号】(http://t.cn/A6bm1UHq)受到反垄断法实务界广泛关注。该判决中披露了一个细节,尤其值得留意。该判决书中提到:

“第40878号公证书中公证书中吉屋网报道显示,“目前房屋中介机构包括链家、我爱我家、中原地产、麦田房产、鑫尊地产、中大恒基等都收2.7%的中介费”“目前2.7%的二手房服务费收费标准是“行规”,绝大多数的中介公司为追求利益化,很少出现主动“打折”的现象”;中证网报道显示,“链家、麦田、中原这种主流中介一般维持在2.7%,老顾客可以申请一定程度的优惠,但力度并不大”电话咨询麦田的中介费是成交价2.2%的居间服务费,成交价0.5%的交易风险担保费用。第44210、44215、44216号公证书中有关公证电话录音文字内容显示,我爱我家、麦田和中原均采用房屋成交价的2.2%为居间服务费率。以上内容用以证明2.2%的居间服务费率是本案房产经纪市场普遍采用的费率。”

通过上述公证材料不难发现,本应在中介服务费开展价格竞争的上述房地产中介公司,竟然在北京市二手房服务费收费标准存在“行规”,导致绝大多数的中介公司为追求利益化,很少出现主动“打折”的现象”。那么这个“行规”是如何形成的?其背后是否存在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垄断协议呢?

《反垄断法》(节选)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节选)
第五条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第六条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三)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
  (四)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
  第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二)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三)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四)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2014年天津物价局曾查处当地房地产中介串谋操纵中介费的行为,并责令违法者返还部分的中介费(相关讨论参见《反垄断之拍案惊奇 | 天津房产中介操纵佣金案》,载微信公众号【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

因此,笔者建议近几年按上述中介费标准在北京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者,向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请其针对房地产中介费开展反垄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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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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