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节,竞争执法机构查处15家校外培训机构,或遏制教育市场乱象

2021年六一儿童节当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披露《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15家校外培训机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行为顶格罚款3650万元》 。该官方新闻通告指出:

"近期,校外培训机构乱象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群众反映日益强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迅速组织全系统开展重点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乱象。6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公布一批校外培训机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典型案例,对新东方、学而思、精锐教育、掌门1对1、华尔街英语、哒哒英语、卓越、威学、明师、思考乐、邦德、蓝天、纳思书院等13家校外培训机构予以顶格罚款。加上前期公布的对作业帮、猿辅导的查处情况,此次重点检查已对15家校外培训机构处以顶格罚款3650万元。"

从上述介绍看,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不仅是对社会热点关切的积极回应,而且已经上升到国家顶层设计。这既是为了保护市场应有竞争秩序,捍卫法律尊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必然举措,也是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2021年5月31日,《国家卫健委有关负责人就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答新华社记者问》时,在介绍三孩生育政策及其配套支持措施中也提到:

“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降低家庭教育开支。要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

从这个角度看,及时、有力、全面地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不正当竞争与价格欺诈行为,有利于促进相关市场价格竞争和服务质量上的优胜劣汰,激励创新和师资梯队培养,进而实现一方面降低家庭教育开支,另一方面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目的。


被通告的这15家校外培训机构普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其具体行为表现主要包括:夸大培训效果,虚构家长焦虑情绪,虚构教师资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这两类违法行为在很多行业都有存在,而且在青少年才艺类、体育类、计算机、幼小衔接等线下培训机构也都可能存在。不排除未来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还会根据属地管辖,继续推进同类执法行为,让更多家庭可以免于同类违法行为的坑害。


2021年5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社区团购平台“十荟团”不正当价格行为再次作出顶格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由此可见,对于接受处罚但坚决不改的经营者,很可能会被竞争执法机构杀个“回马枪”,并面临停业整顿等更严重的处罚和严重的商誉损失,甚至来自投资者的巨大压力。因此,目前被竞争执法机构处罚的15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正视监管,放弃任何侥幸心理,避免再次以身试法,通过诚信经营重新赢得用户信赖。


另外,也不排除一些涉及儿童消费的市场、校外培训机构还存在横向价格垄断协议。例如,2019年有媒体报道安徽《淮南市围棋协会涉嫌垄断被约谈》。但至今相关协会和培训机构并未被安徽市监局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开查处。这不仅违背了“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治原则,也容易让其他地区相关行业在反垄断法合规上心存侥幸,导致持续实施的违法行为损害更多家庭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在以往国内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对婴儿乳粉、眼镜镜片、汽车新车销售市场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执法也会对降低家庭养育成本有所帮助。但是,这些反垄断执法案件大都发生在2013年到2016年之间,距今已有5年时间,且没有向图书(尤其是教辅和儿童书籍)、乐器、体育用品、服装(尤其是儿童服装)、食品、文具、玩具等构成家庭养育成本主要组成部分的领域拓展。未来相关领域是否也能够迎来“强化反垄断”,还取决于反垄断执法编制的扩大和执法效能的提高,以及是否能够通过改善执法透明度,加速推进各行业反垄断法合规,进而依靠市场竞争,降低家庭养育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创新竞争,让更多家庭能够养得起孩子,养得好孩子。


应当注意的是,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价格执法不同,《反垄断法》第十五条本身包含鼓励中小企业合作的条款,例如在联合采购、联合租赁、协作分工、合作研发领域。对于青少年和学龄前儿童教育、普惠托育,以及和儿童身心健康紧密相关的儿童牙科诊所、家庭心理咨询市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可以出台有关引导政策,支持这些领域的中小企业,在不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开展经营合作,降低运营成本,从而一方面起到支持国家生育政策,另一方面扩大灵活就业的效果。


最后,需要补充强调的是,教育领域还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高发的领域,在涉及金融支付、校服采购等领域都出现过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案件被曝光的情况(相关讨论如《教育系统再曝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南昌市教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不应只查处民营企业违法行为,而对各级地方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教育领域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尤其是公立中小学幼儿园、大专院校)违反《反垄断法》限制竞争行为熟视无睹,或者选择性执法,选择性曝光,或者放弃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提出建议(相关探讨参见《12年,全国首例地方官员因涉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而被公开问责——湖南怀化两燃气办主任被处分》)


竞争执法涉及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意义远不止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本身,还对社会稳定、公平正义、公民身心健康、经济与生态可持续发展都有着巨大的积极的外部效应。我国长期对竞争执法重视不足的局面正在扭转,但仍在转型阶段,既需要执法者积极有为,也需要社会舆论对相关执法给与更多支持、宣传和监督,最终让竞争执法实现预防违法、促进竞争文化的效果。从中受益的将远远不止是儿童和养育儿童的家庭,而是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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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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