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音乐反垄断案:5年刻舟求剑,6处矛盾与1处错误 (上)

5年刻舟求剑


2021年7月24日

又是在星期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该案中,腾讯于

2016年7月12日

再一次未遵守《反垄断法》进行事前申报,接受原商务部反垄断局的反垄断审查,就取得中国音乐集团(酷狗、酷我)单独控制权的行为。只不过,与以往腾讯通过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腾讯收购搜狗和猿辅导共同控制权不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仅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对腾讯作出上限5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罚款,还公开地附加了限制性条件:对腾讯与唱片公司、音乐经纪人达成独家音乐版权授权协议做出了某些限制

这项处罚决定公开后,并没有像滴滴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并被7部门入驻,或者像随后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那样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一如在禁止腾讯(通过未依法申报就已完成收购的)虎牙收购斗鱼案那样,在公布反垄断审查决定当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市说新语】就通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的长篇文章《反垄断监管落下重锤 诟病已久的网络音乐独家版权休矣》,条分缕析地全面肯定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截至2021年7月29日,各主流媒体,出于种种考量,尚未发表任何公开直接质疑《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观点。即便有媒体采访笔者,但笔者对该决定提出的质疑也没有最终被公开发表出来。

但是,任何反垄断实践,只要公开,就必然会受到法律、历史,以及国际同行的检验。所以,一切掩耳盗铃,必然都是徒劳的“止增笑耳”罢了。

那么,为什么笔者能够断定《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经不起推敲、检验的呢?

因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21年7月24日公开的《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在“二、违法事实及理由”的第二部分“(二)本案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中,绝大部论证都是围绕着2016年到2017年的统计数据展开的,只有一小段没有给出具体时间、市场份额计算标准和数据来源的论证谈及“可能”反映近期市场环境变化的信息,以及潜在的市场进入前景:

“调查同时发现,中国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发展较为迅速,腾讯主要竞争对手(略)的市场份额也呈现较快速度增长,由集中发生时的不足6%增长至近18%,增长200%左右,说明竞争对手对其竞争约束有增强的趋势。此外,网络音乐播放平台与其他平台之间近年来呈现出一定的动态竞争和跨界融合趋势,一些拥有广泛用户基础的短视频平台,如果再获得足够数量的音乐版权资源,在未来有可能成为相关市场的竞争者。”


而恰恰是这一段介绍,还有刻意地选择了有利于腾讯的事实,即

“腾讯主要竞争对手(略)的市场份额也呈现较快速度增长,由集中发生时的不足6%增长至近18%,增长200%左右”,

同时刻意地回避了不利于腾讯的事实,即:

同期腾讯音乐市场份额的增长,尤其是腾讯音乐各App付费用户的增长幅度,以及更为重要的——2021年初,阿里巴巴旗下的虾米音乐因为长期受到腾讯与大量顶流音乐人签订独家音乐版权授权协议,无法赢得足以维持其运行的付费用户,而不得不停止运营,并为其用户转向腾讯音乐,以及网易云音乐提供便利,以至于网易云音乐分流了部分虾米音乐的用户。

就仅仅以

“腾讯主要竞争对手(略)的市场份额……由集中发生时的不足6%增长至近18%”

为由,认定竞争对手对腾讯音乐的竞争约束有增强的趋势,

纯属混淆视听,欺上瞒下的颠倒黑白。

上述做法的唯一目的,不过就是为了避免认定,或者帮助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第三方认定这样一个事实,即:

腾讯音乐在相关市场上已经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并通过签订独家音乐授权协议持续地巩固了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因为,一旦这个事实成立,那么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就没有理由不像其禁止虎牙收购斗鱼那样,禁止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体(酷狗、酷我),以至于在美国上市,同时没有事前披露相关反垄断风险的腾讯音乐,不得不拆分酷狗、酷我业务,并面临投资者可能发起索赔诉讼的风险。

即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实有证据能够证明“竞争对手对其竞争约束有增强的趋势“,但是其在《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没能给出其他证据来佐证这一观点,也没能分析这一所谓”趋势“形成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换言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没有禁止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体(酷狗酷我)的唯一核心证据就是——在回避虾米音乐退出的背景下——一组既没有公开数据来源,也没披露统计口径的市场份额变化数据。(这样的做法似乎和另一篇文章中所犯的错误如出一辙,参见《张穹、张汉东、李青的署名文章《慎言网络支付垄断》援引的核心数据存疑》。)


即便再退一步,

如果将来有第三方,例如

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的行为

提起行政诉讼时,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仍旧维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这项审查决定,

人们也难免还会把《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视作历时5年的刻舟求剑。

因为,如果在5年前,也就是2016年,原商务部反垄断局,就能够及时做出同样的附条件批准的审查决定,对腾讯签订大量排他性的独家音乐版权授权协议的行为做出限制,那么时至今日,竞争对手对腾讯音乐的竞争约束将远大于当下实际有的竞争约束,而这也就意味着2018年上市的腾讯音乐不可能有当时那么高的估值了。

反过来,对于本应在2016年及时进行审查,并对腾讯附加的限制性条件,放在当下还是否还够用来恢复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呢?

遗憾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能对此做出充分的论证。

上述问题,即便我国学者、媒体、两会代表,或者司法机关不质疑,难道,外国同行就不会质疑吗?

5年,掩耳盗铃式的刻舟求剑,最终换来的是什么呢?



下文参见:

腾讯音乐反垄断案:5年刻舟求剑,6处矛盾与1处错误 (中)

腾讯音乐反垄断案:5年刻舟求剑,6处矛盾与1处错误 (下)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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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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