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账金额与价签不符,无意还是欺诈?

“药店价签上标着一个价,刷卡结算时又是另外一个价,这不是价格欺诈吗?”

在日常购物中,不少消费者都表示曾遭遇过标签价格与实际收款不符的情况。

据了解,为保持商品价格在同行业有一定的竞争力,门店可能会经常调价,若价签不及时更换就非常容易出问题。

因工作人员失误,而且药店愿意积极改正错误,更换正确的价签,这种情况则不属于欺诈;

但若是药店故意写错价格,有主观行为则属于消费欺诈。

结账金额与价签不符,无意还是欺诈?

个别药店的“低标高结”行为,所采用的欺诈手法主要有以下3种:

1

不清晰标明商品价钱

到药店买药,了解药品价格最省事且直观的方式之一就是查看药品的标价签,而标价与实际结账金额不符就是欺骗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通常表现为药品标价签与包装盒上标注的规格不符,或者根本就是两种商品。

例如,一家药店里销售的某葡萄糖酸锌分为两种,一种是非处方药,一种是保健食品,两种价格不同。

有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发现,高价保健品标签上显示的是低价非处方药的价格,药店的行为有故意误导消费者之虞,涉嫌价格违法。

2

偷换货品计量单位

在消费者询问中药材价钱时,店员表明以“斤”为单位,但当切片或磨粉后,便改称为“两”甚至是“钱”。当消费者提出异议时,便以已切片或磨粉为由,拒绝取消交易。

3

以胁迫手段强迫交易

店员在销售时表现殷切,令消费者放松警惕。

而当消费者发现问题要求退款时,店员态度变得恶劣强硬,联合其他员工围着消费者,令其就范。

结账金额与价签不符,无意还是欺诈?

根据国家计委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13种价格行为(含上述3种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监管部门表示,药店销售商品必须明码标价。不仅如此,消费者买什么药,清单就要打印什么药名,要实名销售,不允许用别的药名代替。

这里也要提醒消费者,结账后要保留小票,要比较促销价格、价签价格和结账价格。

遇到不一致时,要及时与商家进行交涉,如果交涉不成,消费者可持购药清单到药监、医保、物价部门投诉处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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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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