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病例带状疱疹:韩城市一男子与某社区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2021年3月初,刘某因为胸部疼痛前往韩城市某社区医院就诊,经过问诊和检查后开具药物。服用药后,刘某疼痛并未缓解,呈加重趋势,遂前往另一所医院就诊,诊断为“带状疱疹”,经过治疗后带状疱疹恢复,但出现后遗神经痛病症,每日需要服用大量的止痛药,前往多所医院诊治未果。与首诊医生沟通后,刘某不认可医生和医院相关领导回复,来到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非常病例带状疱疹:韩城市一男子与某社区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经了解,刘某称自己在就诊前几天硌到胸部,并在就诊时向医生说明情况,在进行X光片检查时,刘某发现自己胸腹部有水泡,再次告知医方,医方没有再进行进一步检查。刘某认为由于医方疏忽导致自己延误治疗,造成后遗神经痛。自己身体健康,每年都进行体检,刚在其他医院进行了骨密度检查,结果在正常值范围内。医方诊断为骨质疏松依据不足,因此要求医方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44718.65元。医方称刘某首次就诊时主诉因被硬物硌到胸部,因此考虑是否存在骨折的问题,刘某因长期在该医院开药看病,因此根据之前开具的补钙的药物和刘某年龄诊断刘某存在严重骨质疏松,刘某就诊时无疱疹症状,医方诊疗无过错,治疗措施符合诊疗规范,因此医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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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向双方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诊疗过程中医方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综合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分析得出,刘某年龄偏大,后遗神经痛与刘某年龄、合并基础疾病以及免疫力存在一定关系。医方对于骨质疏松的诊断依据不足,且带状疱疹在老年刘某身上临床表现不典型,临床工作中易发生误诊,患方在主诉皮肤局部气泡后应更加慎重与警觉。医方在对应带状疱疹的诊断上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因此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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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解员与医患双方多次沟通,最终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协议:医方赔偿刘某各项损失6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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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种纠纷案件调解中,医疗损害责任类纠纷调解难度大,医调委作为中立的调解机构,要从情理法三方面和医患双方沟通,受理案件后借助专家评议,专业、客观地看待案件本身,找出医方的诊疗问题,做到有理可依。再根据评议意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调解方案,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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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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