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平台寄售篮球鞋,平台检验时划伤鞋面,男子心疼索赔1千

居民陈某将其所有的两双篮球鞋寄至某线上平台进行寄售。该线上平台的运营模式为卖家将需寄售的商品邮寄至仓库,由工作人员进行商品检验和拍照,随后上传至网络平台按卖家提出的报价挂牌,用户在平台上自行选购。该平台对陈某寄出的鞋子进行检验时操作不当,导致鞋面出现划痕,陈某通过照片发现后与该公司客服联系,要求平台进行赔偿,平台表示并非其原因导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2021年1月,陈某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诉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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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不在本地区,给调解工作增加了难度。该被申请人为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调委会兵分两路开展工作,一路调解员前往市场监管所了解该公司的相关情况,根据监管所工作人员反映,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并非在本地,且该公司名下的网络平台为中间商平台并无实际销售行为。与此同时,另一路调解员根据陈某某提供的材料前往了公司注册地,经走访注册地所在地址,确认该地址并无此公司。于是调解员通过陈某提供的电话尝试联系该公司客服,但也无法接通,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将实地走访了解到的情况反馈给陈某,陈某表示自己已获取公司相关负责人张某的联系方式,调解员根据陈某提供的联系方式与负责人张某进行联络,张某表示自己对该情况并不知情,但会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并主动对接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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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底,公司相关负责人张某向调委会表示,公司在对申请人寄售的鞋子进行检验时确实存在瑕疵,申请人陈某在1月初先后两次向有关部门投诉该情况,曾要求赔偿300元,平台客服人员在获悉情况后与陈某进行了沟通,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陈某再次提出赔偿要求却将赔偿金额提高至1000元,公司不能认同陈某的做法,但愿意做进一步协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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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调解员认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该公司由于工作人员的过失造成陈某所寄售鞋子出现瑕疵,应予以赔偿,但同时赔偿标准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兼顾陈某和该公司双方的利益,根据对该鞋子售卖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对比,调解员向陈某建议1000元的金额可适当降低,有利于矛盾的解决。考虑后,陈某表示愿意降低为500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人民调解协议书: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陈某500元。陈某自行承担寄售服务费及取回商品的邮费。陈某收到赔偿款并取回鞋子后,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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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是一起网络平台寄售服务纠纷,本案中,陈某根据相关规定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在双方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时,需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调解员在调解时,既要保护受损害一方利益,也要避免其权利滥用,通过对当事人及时进行释法,使双方明白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充分、及时的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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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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