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仇恨引发的一连串邻里闹剧?你剪断我家水管,我填埋你家水井

2021年3月,延安市黄龙县某镇某村村民邓某想从位于黄某宅基地范围内、由黄某等五户人家共同出资铺建的主水管上搭接、安装自己的自来水管。邓、黄两家曾有过节,虽经村委会调解平息,但黄某依旧耿耿于怀,不同意邓某搭接水管。因急需用水,在征得其余四户人同意后,邓某从其中一户的水管上搭接分水管使用。黄某得知此事后,第二天就剪断了邓某在该户搭接的分水管。邓某对此不甘示弱,立即挖石头和土块,将黄某的水井填埋,并声称“你不让我吃水,我也不让你好过。”黄某气愤难当,扬言一定要报复邓某,让其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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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矛盾尖锐,存在发生“民转刑”案件的可能,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知晓后,立即介入开展调解工作,以期平息双方矛盾。

经了解,黄某认为邓某搭连五家共同出资铺建的主水管,未得到自己同意,自己有权剪断。而邓某填埋自己的水井,导致自家无法抽水灌溉,理应照价全额赔偿并赔礼道歉。但邓某认为,此次事件是由黄某不断挑衅引起的,是其剪断自己的水管在先,自己填埋其水井,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主要责任在黄某,自己不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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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调解员指出,黄某无权剪断邓某搭连的水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黄某等五户村民搭建的主水管,事先并没有约定共有人之间的份额,应视为五户村民按份共有,邓某征得四户居民同意在主水管上搭接分水管,于法有据,黄某无权剪断。且邓某安装水管是其生活所需,黄某应该给邓某提供必要的便利,而不是卡脖子,更无权剪断邓某搭连的水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邓某填埋黄某水井的行为构成侵权。黄某应当负全部责任。但考虑到邓某填埋黄某水井侵权行为的发生,一定程度上是由黄某剪断邓某搭连水管的错误行为引发,为此,调解员建议,针对这一侵权行为,邓某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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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解员的释法明理,双方均对自身行为存在的问题有了清晰认识。经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黄某同意邓某在自家宅基地旁的主水管搭接水管入户。邓某一次性赔偿黄某损失2000元,用于其重新打水井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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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调解难点有两个:一是未经黄某同意,邓某是否有权搭接水管;二是黄某有过错在先,其过错可不可以免去或者减轻邓某的侵权责任。调解员明法晰理,让双方认识到各自的责任,引导双方互谅互让,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思考,成功预防“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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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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