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岁大爷道路交通肇事死亡家属索赔40万!对方说农村人不超过15万

2020年12月某日,张某驾驶一辆大客车行驶至黄龙县某路段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魏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魏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魏某被送往某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因伤势过重救治无效死亡。双方就赔偿费用无法达成一致,交警组织调解无果。2021年1月某日,交警将该纠纷移交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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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魏某系黄龙县某村村民,77岁,其妻子年迈多病,家庭经济状况拮据。此起交通事故因魏某横穿马路、张某超速驾驶造成,双方负同等责任。调解当天,魏某家属情绪激动,要求追究张某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丧葬费4万元、死亡赔偿金16万元、医疗费5万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共计40万元。而张某仅同意赔偿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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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告诉魏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张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未构成交通肇事罪,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让魏某家属理性提出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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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下旬某日,双方再次来到交调委进行调解。为了能帮助双方尽快确定赔偿金额,调解员还邀请了人民法院法官进行业务指导。经过查阅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等,双方与调解员、法官共同计算出损害赔偿金额共计325100元。按照公安机关认定为同等责任情况,损害赔偿比例为60%”的规定,张某应一次性赔偿魏某家属195060元。张某、魏某家属均对赔偿金额无异议。双方自愿签订如下调解协议:张某一次性赔偿魏某家属195060元。协议签订后当场履行,魏某家属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等有关证明交于张某,便于张某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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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经过调解员反复讲解法律法规,运用法理、情理调解技巧,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调解方式,最终双方达成共识,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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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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