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试婚8年的姑娘,最终没等到结婚,却等来了分手和财产分割?

广东市某区居民王某与刘某是一对恋人,两人于2013年开始同居,同居前,刘某以个人财产买下一套商住两用房并装修,王某则出资购买约价值6万元的家用电器,房屋登记于刘某名下。2020年,因王某家屡次阻拦两人登记结婚,刘某和王某发生了多次争吵。2021年4月,王某拿了两人共同账户中的5万元给了自己父母,刘某发现后再次和王某发生争吵,并提出结束双方同居关系,王某同意结束同居关系,但双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2021年5月,刘某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那个试婚8年的姑娘,最终没等到结婚,却等来了分手和财产分割?

经了解,王某表示同意解除非婚同居关系,但是认为其有权支配共同账户,5万元不需归还与刘某,并要求刘某将同居前购买家用电器的钱款返还。调解员告诉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根据上述规定,王某在事先没有征得刘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挪用双方的共同财产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刘某要求返还被挪用的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王某返还后,其共同账户内的钱款应按照等分原则分割。而对于王某要求刘某返还以个人钱款购买的家用电器费用的诉求,调解员表示家用电器所有权不属于王某,为同居期间二人共同使用,王某可以要求刘某返还电器,也可双方协商以一定价款购买电器,但要求刘某返还当时购买的全部费用诉求则不能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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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又从情感的角度出发:双方保持同居关系长达5年,应互相理解,另外双方同居期间并无子女,对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的生活也没有额外的负担,应及时解决矛盾开始新的生活、新的感情。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解释和一番劝解后,双方签订了如下调解协议:即日起刘某与王某解除同居关系,王某10日内搬离。刘某不再追究王某挪用共同账户5万元。王某不再要求刘某返还同居前购置家用电器费用。刘某和王某平分共同账户剩余的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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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读书的肥猫

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非婚同居关系引发的共同共有财产纠纷,尤其农村地区类似纠纷为数不少,由于非婚同居关系在法律上不予保护,而且同居期间发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与夫妻关系下出现的纠纷处理也存在差别。本案中考虑到当事人双方之间比较特殊的关系,避免因处理不当导致双方对簿公堂,进而对双方当事人造成不利的影响,调委会一方面从亲情入手,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成功调解了这起案件,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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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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