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未成年人胁迫他人卖淫无果后改为绑架勒索钱,已被刑事拘留

真实案例:2019年10月22日21时,王某和曾某、黎某、关某等人经密谋后,驾驶一辆小汽车和二台摩托车,来到广东省某市西路桥面附近,将正在该路段上散步的杨某、林某强行推上车,途中将林某放下车,随后将杨某挟持到某市曾某家中。在曾某家中王某等人胁迫杨某到广州卖淫,但杨某极力反抗誓死不从。曾某等人遂改变要求,强迫杨某交出5000元才能将其释放,杨某称可以让自己朋友林某支付,自己没有那么多钱。随后王某等人通过杨某的手机联系到林某,要求林某支付5000元,否则不会释放杨某。经双方讨价还价,林某答应给曾某等人1000元,曾某同意释放杨某。当日,林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曾某,曾某再通过微信转账给黎某,黎某再分别转账给其他人,但王某没分得赃款。收到转账1000元后,黎某用小汽车将杨某送至某市某街道路口附近,将其推下便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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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7日,王某因涉嫌绑架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王某没有辩护人,市法律援助处指派邓某担任被告人王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在会见过程中,王某自述其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1998年11月18日,真实出生日期其实为2003年11月18日,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讯问时,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不满16周岁涉嫌强迫卖淫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便没有将自己的真实出生日期告知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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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认为这是本案需要查明的重要事实,于2020年11月19日约见本案承办法官,将了解到的情况告诉承办法官。经审慎考虑,经办案件法官将本案退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市人民检察院也将本案退回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于2021年4月16日委托某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王某进行骨龄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王某于2021年4月16日摄片时的骨龄为17.0±0.5岁。亦即本案案发时王某确实未满16周岁。2021年5月18日,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市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的起诉,人民法院于准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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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在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等8种罪时应当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本案受援人王某身份证的出生年龄与实际出生年龄不相符,虽然公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经足够认定王某有强迫卖淫行为,经司法鉴定,本案案发时王某确实不满16周岁,依法应当不负刑事责任,最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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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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