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网络招工未说明需高空作业证,施工被终止引发损害赔偿纠纷

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郝某从某物业处承包修改某小区停车棚项目,成为此项目承包人。2021年8月,郝某通过网络平台招工,招聘工人刘某(其中刘某雇佣2名工人林甲、林乙),共计三名工人。郝某安排工人负责实际项目施工,拆除150平方米阳光棚,合同额为3500元。开始施工后,某物业以工人刘某、林甲、林乙未持有《高空作业证》为由,终止与郝某项目承包协议,某物业支付郝某相关费用后不再联系。郝某与三位工人刘某、林甲、林乙就劳务费用支付产生纠纷。2021年8月向某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延安:网络招工未说明需高空作业证,施工被终止引发损害赔偿纠纷

经了解,郝某提供的网络平台工单信息。工单中要求工人负责实际项目干活,合同额3500元,拆除150平方米阳光棚。此工程涉及电焊、高空作业,因工人刘某、林甲、林乙未持有《高空作业证》的资质,某物业终止与郝某项目承包协议,要求工人刘某、林甲、林乙停止施工。但郝某与刘某关于网络工单的约定并不清晰,也因客观原因无法开展工作,所以双方对于劳务费用计算方式产生纠纷。郝某认为应按实际工作量及拆除面积的计算劳务费用,实际拆除20平方米左右,应向工人刘某支付300元,可以协商让步,提高劳务费用至400元。刘某认为应按工作天数计算劳务费用,劳动工人为刘某、林甲、林乙,每人一天300元,工作2天,共计1800元,可以协商让步,郝某可支付共计1600元劳务费用。

延安:网络招工未说明需高空作业证,施工被终止引发损害赔偿纠纷

调解员首先与郝某进行了沟通,表示刘某、林甲、林乙在郝某所承包的小区停车棚项目做工,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协议,也属于劳务关系。现双方终止劳务关系,按照一系列的法律规定,郝某必须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在建筑工程中,工人是受包工头雇佣的,实则就是工人的雇主,那么工人受伤时,就可以要求包工头赔偿相应的损失。若此案中三名工人因郝某未事先说明要求持电焊、高空作业资质上岗而受伤,三名工人有理由要求郝某赔偿相应的损失。闻听此言,郝某表示是其法律意识淡薄,所幸此次未发生安全事故,在今后一定注意。

延安:网络招工未说明需高空作业证,施工被终止引发损害赔偿纠纷

调解员又与刘某、林甲、林乙沟通,表示郝某在经济上也有一定困难,调解过程中郝某积极配合,态度诚恳,并多次提高劳动费用金额。刘某、林甲、林乙同意适当减少劳务费用。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郝某现场给付刘某、林甲、林乙劳务费用共计600元。

@爱读书的肥猫本案中,雇主郝某与刘某、林甲、林乙产生了劳务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雇主郝某理应支付刘某等人的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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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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