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一男子离婚后每月赖着不给抚养费还讨价还价,妻子无奈求帮助

2002年2月,延安市宜川县王某(女)和李某(男)经他人介绍相识相恋,同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女李某某。2020年8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办理离婚。当时离婚协议商定女儿与母亲王某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李某至今未履行协议内容,现两人因女儿的抚养费发生纠纷,于2021年1月向宜川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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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王某称自己与李某是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前不了解他的为人,婚后李某各种恶习尽显,为人好吃懒做,好高骛远,什么工作都不愿意去做,全家生活重担都压在自己一人身上,双方经常吵架甚至动手,最后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女儿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但是李某一直未曾履行协议内容。李某则认为当时协商的每月1500元抚养费过高,自己无力承担,每月500元的抚养费较为合适。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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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告诉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要求李某每月给抚养费的做法正当合法。王某表示当初定的这1500元抚养费,一方面是因为离婚前家里收入开支都靠自己一人支撑,李某不务正业,在家中未尽到身为丈夫与父亲的责任,所以离婚后要求他多给些,弥补自己与女儿多年的辛苦。另一方面,女儿现在在读高中,不论是生活还是学习,开销都比较大,所以要求李某抚养费给得多些,让女儿的学习和生活都没有后顾之忧。而李某则认为,这两年因为疫情,工作并不好做,而且自己现在收入不高,承担不了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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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中,李某不配合的态度再次引爆了王某的情绪,王某现场哭诉谴责李某的不作为和不负责,多年来从未关心过女儿的成长和学习,李某则指责王某的不体贴、不谅解,双方就一些陈年旧事发生激烈的争吵。调解员先安抚了双方的情绪,决定逐一攻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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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给李某普法解释,李某作为孩子的父亲,要承担起法定义务,即使离婚也不免除该义务,李某不能以自身收入低为由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现在孩子也到了学业的关键时刻,正是需要家庭的关爱和生活上的照料,适当的抚养费能够有效提高女儿的生活水平,最后李某同意将抚养费提至每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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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调解员与王某交流,一方面理解王某多年生活的不易,李某在离婚前的确未尽到责任,但离婚后,双方都应尽快开始自己新的生活,避免因此次纠纷而长期疲于应对,否则不仅给双方生活造成负担,而且会影响孩子的学习生活,得不偿失。经过多次调解,王某最终同意李某每月1000元抚养费的方案,双方签订如下调解协议书:李某从2021年1月起,每月20日前向王某支付李某某的抚养费1000元,直至李某某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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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关于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纠纷。调解员较好地把握了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在理清案件事实及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经过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妥善解决了子女抚养费问题,使得本纠纷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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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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