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糕饼师傅作桃酥时手放入热油锅烫伤手,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

刘某在西安市某商业街经营一家糕饼店,店铺经营范围包括桃酥、糕点和饮料。因经营需要,刘某和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李某负责制作桃酥和糕点。2020年7月某日,李某为使蒸发的热气、油烟气对准排风扇,便将灶台向右移了一个身位。正当李某制作桃酥时,刘某某抱着一消毒柜推门而入,消毒柜顶住了李某背部,导致李某身体失去平衡朝前倾倒。慌乱中,李某右手撑在热油锅中,致使右手严重烫伤。刘某见状立刻将李某送至市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护理费合计9450元。10天后,李某的伤情得到控制并开始好转,但仍需每周换药和做后续治疗,直到完全愈合。2020年7月下旬某日,双方就该赔偿事宜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西安一糕饼师傅作桃酥时手放入热油锅烫伤手,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

经了解,李某认为自己是在上班时受的伤,刘某应当支付工资,并赔偿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终止劳动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提出两个方案:方案一要求刘某立刻赔偿在调解之前产生的医疗费用共计9450元,后续产生的各类费用另计,均由刘某承担;方案二要求在治疗结束后,因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后续康复治疗、复发或并发症产生的治疗费用、误工费、伤残等级鉴定费等,由刘某承担百分之八十,李某承担百分之二十。刘某对支付工资的要求没有异议,但对李某提出的其它赔偿心存疑虑。刘某一方面担心李某以治疗为由无休止索赔,另一方面根据李某之前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希望李某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也尊重李某的选择,愿意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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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首先和李某进行了沟通,并告知如果选择方案一,则表示当事人同意放弃伤残等级鉴定,一次性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如果达成协议,李某不得就该纠纷再次要求刘某赔偿,将来因伤残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必须由李某自行承担。如果选择方案二,则待李某治疗结束后再进行调解。李某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不愿意,则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刘某支付赔偿金。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赔偿金的数额为李某2个月工资。经征求意见,李某选择了方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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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调解员又和刘某交谈,李某作为刘某的员工在桃酥店工作期间受伤,刘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李某工资报酬,赔偿李某在工作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在工伤事故处理中,劳动者是无责的。但刘某坚持认为李某本人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理由是“如果李某不擅自将灶台往右移一个身位,就不会发生该起事故”。在了解刘某的想法后,调解员再次和李某进行了沟通,李某认为,为了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这纠纷,避免走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等较为繁琐的程序,本人自愿在此事故中承担一定的责任,愿意承担协议签订后的后续治疗和其它所有费用。刘某理解李某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想法,愿意支付李某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调解员认为双方已经确定了赔偿方式,赔偿金额差距不大,继续安排双方开展面对面协商,最终,2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签订如下调解协议:由刘某支付李某工资250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刘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一切损失合计人民币9450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元,余款545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到位;刘某支付9000元劳动合同终止的赔偿金,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到位;李某今后的医疗费、护理费及有可能发生的伤残赔偿费由李某承担,与刘某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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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基于劳动关系的工伤案件,在个人或家庭经营的小作坊、小企业中十分常见。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常常采用口头约定的方式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双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并无明确的认识,纠纷发生后往往因为权责不明、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等问题而不易化解。在此类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既要依法依规准确定性,又要注重调解技巧和手段的运用,摸清双方的心理底线和预期利益,在双方能够接受的范围内将意见往中间靠拢,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共识,圆满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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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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