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6《论共和国》——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2)

论法律

卷一

1、法律之本质应从人类之本性中去探寻。人是分享了神性理性的单一种群,并且通过公正的伙伴关系相互约束在一起。

2、如果堕落的习惯和愚蠢的观点没有使我们脆弱的思想偏离其最初的轨道,那么人类个体和自身的相似度也不会比人类相互之间的相似度更高。

3、所以如果公正不是源自于本性,如果为个人利益服务而确立的那种公正又被同样的个人利益而摧毁,那么公正就根本不存在。所以如果本性不支持公正,所有美德都会被摒弃废除。

卷二

1、对于人类来说,当理性完全开发,那就成了法律;而且理性在智者的头脑中是完全开发了的。那些为了满足社会临时需求而用不同术语表述出来的法律,却是因为大众的拥护而非客观的事实而得以冠上法律之名。

2、法律之名所固有的就是选择公平和正确的意识和想法。

3、神的惩罚是双重性的;它不仅让有罪之人在生前遭受心灵的折磨,而且在他们死后声名狼藉,以至于世人对于他们的毁灭不仅欣然接受,甚至拍手称快。

卷三

1、一个能够高效行使自己权力的人在某些阶段是要屈服于他人的,而一个能够平静执行命令的人则显示出他最终应该自己拥有权力。

2、任何能够执行命令的人都将希望在某个时候自己能够拥有权力,而目前手握重权的人应该心中谨记,不久的将来他也会不得不臣服于他人。

3、事实是如果元老院掌控着公共政策,如果大家都支持其法令,如果其他法令都许可整个国家按照最高命令的指导而发展,那么就产生了一种宪政平衡,其中权力被赋予给了平民,但权威还掌握在元老院手中。

4、我们应该觉得庆幸,因为死亡会带来的状态与我们所知道的生命相比,要么更好,要么至少不差。因为当思想在脱离躯体而活动的时候,那种生命便是神性的;而如果思想没有了意识,那么我们肯定就不会经历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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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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