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如何做到民法典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新旧衔接适用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通过与施行、一系列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被废止,在仲裁实践中如何做到《民法典》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新相衔接适用,就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七个方面把握。

第一,认真学习贯彻有关规定和决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等7件新制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废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等5个修改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以及《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2021年4月9日印发)的基本精神;

第二,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第三,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四,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第七,在制作裁决书时,如根据案情需要引用已废止的司法解释条文作为裁判依据,先列明《时间效力规定》相关条文,后列明该废止的司法解释条文。例如(2021)最高法知民终105号广州市行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大数据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合同履行以及解除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作者系公司律师、仲裁员、作协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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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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