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论」特大暴雨对在建工程施工影响的法律分析

近日,河南郑州、平顶山、新乡等地连降特大暴雨,造成严重洪灾。那么,在建工程如何应对特大暴雨造成的影响?本文从法律角度简要分析如下。

第一,特大暴雨给在建项目造成损失,成为一种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不依权利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和客观现象;大部分是自然现象,如时间的流逝、自然灾害、人的死亡和出生等。次此河南特大暴雨是极端自然灾害,即为法律事件。法律事件能引起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河南特大暴雨可能或已经造成了在建项目停工、财产设备甚至人员的受损等,必定产生违约与侵权等法律风险、后果与责任。在法治时代,一切事件从一定意义上讲都是法律事件,都会产生法律风险、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特大暴雨应按法律事件来对待,其相关风险与后果应依法合规化解。

第二,特大暴雨属不可抗力,施工方不承担暴雨导致的误工违约以及侵权等责任后果。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河南特大暴雨,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在报道时使用了“举世罕见特大”等词语,即表明此次暴雨洪水超出了一般能力所能达到的预见而难以避免与克服。而此特大暴雨与洪水导致在建项目停止施工,如何承担责任与后果?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即凡发生不可抗力,当事人已尽其应尽责任仍未能避免债务不履行或财物毁损时,可不负赔偿责任。同时,按民法典规定,在施工时,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受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发生在债务迟延之后时,债务人仍应负责。

第三,施工方如有损失应当依法合规启动保险索赔程序。发生特大暴雨与洪水灾害时,在建项目的施工方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措施。一是救灾减损,履行法定与合同义务;二是统计受损(包括自身受损以及使他方受损)情况以及为救灾所投入的人力物力等事实并留下证据;三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机构书面提出索赔主张。如果不积极抗灾救灾,如果没有相关损失证据,如果没有及时的书面主张,则因灾损失难以得到赔偿或补偿。

第四,受灾期间应依法维护总包方员工与分包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抗灾救灾期间,既要积极组织项目上所有人员行动起来,又要维护其合法权益。一是贯彻劳动合同法与企业内部有关员工待遇规章制度,不得拖延员工工资等;二是一旦员工因灾受伤害,应立即予以救治并依法合规启动工伤认定与赔偿程序;三是总包方应依法依规依约督促分包方等落实农民工工资等待遇,不得借机拖延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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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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