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1《社会契约论》——让·雅克·卢梭(2)

第三卷

1、政府是一个为了臣民和主权者的相互一致而在他们之间建立的居间体,负责法律的执行和自由的维护,不管是社会自由还是政治自由

2、在行政官身上,可以区分三种本质不同的意志。首先是个人本身的意志,它只倾向于自己的个人利益;其次是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它仅仅与君王的利益相关,我们可以称之为团体意志,相对于政府来说,它具有普遍性,但相对于政府只是其一部分的国家来说又具有个体性;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最高意志,不论是相对于被视作整体的国家,还是相对于被视作整体一部分的政府,它都具有普遍性。

3、在一个完美的立法中,个别意志或者说个人意志应当是无效的,政府特有的团体意志应当具有强烈的从属性,因此,普遍意志或最高意志应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并且是所有其他意志的唯一准则。

普遍意志始终是最弱的,团体意志排第二位,个别意志最强。从而,在政府中,每个成员首先是他自己,然后是行政官,最后才是公民。这个次序与社会秩序所要求的截然相反。

4、国家越大,政府就越应当紧缩,从而使得首领的数量随着人民数量的增多而减少。立法者的艺术在于懂得确定政府力量和意志的状态,使得始终成反比的这两者,以最有利于国家的比例相结合。

5、当政府的职能在多个层级之间分配,数量最少的那部分人迟早会取得最大的权力,即便这仅仅是因为迅速处理事务的便利性所造成的自然结果

6、在自由国家,一切都致力于公共利益;在君主国家,公共力量和个人力量是互逆的,此消彼长。最后,专制主义管理臣民不是为了让他们幸福,而是为了使他们贫穷以方便对他们进行统治

7、暴君是违背法律干涉依法治国的人;而专制主则是将自己置于法律本身之上的人。因此,暴君不一定是专制主,但专制主始终是暴君

8、政治体正如人的身体一般,一出生就开始了走向死亡的历程,并且本身就包含着导致自身毁灭的原因。但是这两者都可以有或多或少强健的、令其生存得长久的机体。人的肌体是自然的作品,而国家的政体则是艺术的产物。人的寿命的延长由不得自己,但是人可以通过给予国家可能的最佳政体来尽可能地延长它的生命。政体最佳的国家也会终结,但是会比其他的国家终结得迟些,只要没有任何意外事件导致它的过早毁灭

9、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执法权是驱动国家各个部分运作的大脑。大脑瘫痪的人可能依旧存活,也就是说一个痴呆的活人。但是一旦心脏功能停止,这个痴呆的人就死了。

10、国家的政体越好,在公民的思想中,公共事务就越是比私人事务重要。甚至私人事务也会大大减少,因为公共幸福的总和提供了绝大部分的个人幸福,从而个人只需要操心很小部分的个人幸福了。

11、在国家中只有一个契约,那就是结合的契约;这个契约的存在排斥了其他任何契约

12、亦即在国家中不存在任何不能废除的基本法,甚至也不存在不能废除的社会契约;因为如果所有的公民集中起来共同一致地破坏这个契约,那么毫无疑问它就完全合法地被废除了。

第四卷

1、当社会纽带开始松弛、国家开始衰弱;当个人利益开始显露出来、小集团开始影响大集团;当公共利益发生变化、有了反对派;当全体一致在表决中不再占据支配地位,当普遍意志不再是全体的意志;矛盾、争论便应运而生,最好的意见也唯有在争论过后才能通过。

2、第一,决议越是重大,占据上风的意见越应当接近全体一致;第二,争议的事务越是需要迅速解决,所规定的不同意见的票数差异越应当缩小。在必须当场结束的商议中,一票之余就足以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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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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