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3《道德情操论》——亚当·斯密(1)

第一卷论行为得体

1、一个人的性格中,显然存在某些天性,无论他被认为私心有多重,这些天性也会激励他去关注别人的命运,而且还将别人的快乐变成自己的必需品。

2、一般的悲伤,它所表现的只不过是事主的极度痛苦,而它在别人身上所产生的效果,与其说是一种切切实实的同情,毋宁说仅仅激发别人产生渴望了解事主处境的好奇,以及催生同情事主的意向。

3、无论产生同情的原因是什么,也无论同情是如何产生的,最令我们快乐的莫过于看到我们发自内心的情感在别人身上产生共鸣;打击我们最深的莫过于看到与此相反的情形。

4、没有什么东西能像疼痛这样被遗忘得如此之快。疼痛一过,痛苦立即消失,此时再想起它,已不再能令我们心烦意乱。

5、谨慎的确总会提醒我们要以节制的态度对待成功;因为谨慎会教导我们避免这种喜悦比任何其他事物更易激发出来的嫉妒之心。

6、好胜心体现两种不同的品格:其一,野心勃勃,贪得无厌;其二,谦卑恭敬,公平公正。两种不同的类型与两种不同的图景展现在我们面前,我们据此规范自己的品格与行为:一种色彩绚丽多姿、华丽无比,另一种则更加精准无误、美轮美奂;一种强行将自己置于众人恍惚迷离的眼球之前,另一种则只能吸引最热心细致的旁观者的注意力。

第二卷论功过,或奖惩对象

1、行动必须表现得值得报答,才是感激得恰当无误和令人赞许的对象;而另一方面,行动必须表现得应受惩罚,才是怨恨的恰如其分和无可指责的对象。报答就是酬劳、回报、以善报善。而惩罚,虽然形式不同,但也是酬劳、回报;那是以恶报恶。

2、对过错的感觉,以及对功德的感觉,似乎就是一种复合型的情感,由两种不同的情感构成:一是对当事者情感的直接反感,二是对受害者怨恨之情的间接同情。

3、一个人只有清白无辜,顾及他人而遵从正义的准则,防止自己对邻人造成伤害,反过来邻人才会尊重他的清白无辜,才能对他严格遵从相同准则。

4、当维护一个个体与一个整体的安全相互矛盾时,最公正的做法就是择众弃寡。

5、任何事物,必须具备三个不同的条件,才能成为感激或怨恨完美而适当的对象。第一,它必须或者是愉快的原因,或者是痛苦的原因。第二,它必须能够感觉到那些情感。第三,它不仅应该产生了那些情感,而且也应该是根据某种意愿产生的,这种意愿或者被赞同,或者被反对。

6、命运的这种影响的效果是,首先,最值得赞许或最应该受到责备的意愿所引起的行为,如果不能产生预期效果,我们就会减弱对这些行为之功过的感觉;其次,当行为偶尔也会产生极度快乐或痛苦的时候,就会增强我们对行为之功过的意识,从而超出对产生行为的那些动机和情感应有的感觉。

7、任何理由都足以允许人们抒发友好善良的情感,但是要让我们体谅那种孤僻刻毒的情感,则需要最坚强、最实际的理性。

8、一个人不应该因为他人的疏忽而遭不幸,没有什么能比这更公正的了;由于不义的疏忽而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对此负有罪责的人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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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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