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玻璃自爆砸车,责任由谁承担?


楼上玻璃自爆砸车,责任由谁承担?

楼上住户家玻璃自爆,坠落的玻璃碎片砸坏停在楼下的车辆,责任谁来承担?近日,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水头人民法庭通过庭前调解,妥善化解了一起因玻璃自爆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业主和物业公司分别支付受损车主2000元和600元的车辆维修费。

今年3月29日上午,家住水头镇某小区的毛某欲开车上班时发现,其停在小区楼下的小轿车,被同小区12幢一户的阳台玻璃碎片砸中,其车辆前窗玻璃和部分车身受到损坏,而一并“中招”的还有其他的停放车辆,毛某遂报警求助。

民警赶到现场后,经过勘查取证,确认为小区居民楼12层业主余某家的阳台玻璃发生爆裂,导致损害事故发生。

5月10日,毛某诉至法院,要求余某和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上下班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00元。

起初物业公司不同意毛某的诉讼请求,称其并非房屋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也并非直接侵权人,且事故发生后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余某认可相关事实,但认为阳台玻璃突然爆裂,属不可抗力,而非其故意损坏玻璃导致玻璃掉落。另认为毛某按照4S店的维修价格进行索赔,金额偏高,不太合理。

法院认为,作为案涉房屋使用人,余某对其房屋窗户玻璃具有控制、管理权,应当尽到对房屋窗户的日常管理、维护义务。同时,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系案涉建筑物管理人,若尽到警示、检查义务,才能够视为已尽到合理的物业管理义务。另外,事故发生时,毛某的受损车辆未停放于停车位上,也应对车辆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方案:由余某赔偿2000元,物业公司赔偿600元,剩下损失由毛某自行承担。

文/林扬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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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9

标签:南安市   玻璃   使用人   维修费   责任   碎片   楼上   窗户   阳台   义务   事故   损失   车辆   发生   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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