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佳 康笑
组织、举办学术会议,是医疗行业常见的营销方式,在学术会议中,医药企业邀请医生、专家讲课,并向其支付讲课费,医药企业通常将讲课费支付给医生个人作为劳务报酬,此类直接向医生个人给付财物的行为需要特别关注,在许多情形下可能因构成商业贿赂人而受到行政处罚。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并明确指出给付财物的方式包括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的现金或实物。同时也列明了除给付财物外,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方式也构成商业贿赂的手段。
近年来实践中医药企业因支付讲课费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不在少数,总结来看问题在于:
1.虚构学术会议
讲课活动未切实发生,但以讲课费名义向医生给付财物,构成商业贿赂。典型案例为:广州曼翔医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穗工商处字(2018)137号)。该企业在经营医疗器械的过程中编造会议《邀请函》、假借“讲课费”的名义向客户医院的两位医生支付现金合计6,000元,促使当事人向医院销售导管产品。当事人销售经理向执法机构提供了会议邀请函和特意留存的会务资料以资证明相关学术会议的真实性。然而,执法机构通过对会议举办地宾馆的调查取证,证明了当事人邀请医生参加会议并讲课的情况并不存在,进而实现案件突破。实践中,通过从第三方渠道核查发票和消费明细的真实性,以及调看会场进出口监控视频等方法,执法机构不难发现相关学术会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否存在瑕疵。企业仅凭“表面文章”进行合规避险一再被证明是难以奏效的。
2.讲课费等金额与劳务价值不符
例如乐普(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案中(沪监管青处字(2018)第292018000076号),当事人邀请专家进行授课,并支付讲课费,但因授课专家进行授课的讲义、PPT等由当事人制作与提供,当事人所支付的讲课费与授课专家所提供的授课价值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被执法机构认定为贿赂对交易有影响力第三方的商业贿赂行为。
既然存在上述问题,是不是就不能支付讲课费呢?并非如此,合法合规地支付讲课费是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的,因此学术会议组织者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此外,若想避免因讲课费被认为是商业贿赂的情形,药企可以聘请一些退休的资深专家到公司医学部任职并对外授课,或者通过赞助相关医学协会、学会、基金会等机构,依托专业机构的合规建设和会议组织经验主办学术会议。
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6)》(该文件部分条款废止但与本文相关部分有效)第十条
参考文献:
《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行政执法实践研究报告(2018-2019年)》 戴健民 邓志松 张炜
《讲课费,还能不能给?》吴巍 刘艳洁
作者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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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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