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保健品和医疗器械 | 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案例)

作者:田薇,赵佳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A银镜店通过拼多多网络平台,以“XX隐形眼镜旗舰店”形式经营隐形眼镜业务,受到行政处罚。

药品、保健品和医疗器械 | 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案例)

A眼镜店被处罚是因为其在拼多多平台发布广告时存在以下行为:

1. 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通过平台经营时,当事人使用XX公司提供的宣传图片进行宣传,宣传图片内容为女性模特佩戴产品时脸部、眼部特写,图片左侧标注产品直径、含水量、基弧、使用周期等产品信息,图片右侧标注彩色隐形眼镜的佩戴效果与搭配建议。此类广告图片未经审查,当事人通过发布此类图片用以宣传产品并销售。

2.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当事人发布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准予许可的医疗器械广告,未在广告图片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或仅在同一型号彩色隐形眼镜标注单一色彩隐形眼镜批号,其余色彩未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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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结果

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行为,罚款3400元;

3.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行为,处罚1600元。

三、律师分析

2020年3月1日生效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中除了规定了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外,还规定了应当标明广告批准文号,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找中应当持续显示等明确又详细的要求,稍有不慎非常容易踩雷,相关产品从业人员在做市场营销、广告发布等行为时应当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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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务提示

(一)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企业在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广告时,应注意相关广告的审查要求,该类广告发布前,企业应将广告内容提交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并取得相应批准文号,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二)显著标明批准文号

企业在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发布该类广告时,还应注意相关广告的发布形式是否符合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的相关要求。

(三)要求显著标明的内容应清晰可见

企业在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发布该类产品广告时,还应特别注意相关广告中要求“显著标明”的诸如禁忌、非处方药标识OTC、保健食品标志等内容,其发布的形式是否符合“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并且要注意,在以前的规定中,该广告内容只需要不少于5秒,目前已修改为需在全部视频广告中“持续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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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

注:

1.本文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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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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