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医师多点执业会构成劳动关系吗?

作者:赵佳 康笑

一、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10月17日在被告蒲城某医院工作,先后担任骨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创伤整形科主任、骨科副主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蒲城某医院按月给原告胡某支付报酬。2019年10月16日被告以胡某未执行医院规章制度、违规操作等事由,对胡某作出开除处理。

案例|医师多点执业会构成劳动关系吗?

原告诉请: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为劳动关系,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向原告支付2019年9月及10月17日前的工资及补偿款、由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由于被告捏造事实、制造借口违法开除员工的错误行为依法补偿原告40000元;撤销不实文件,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10万元。

被告辩称:(一)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原告胡某在西安某美容诊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且为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在为原告胡某申请交纳了养老保险。原告在被告单位提供劳务,双方建立劳务关系。(二)原告在为被告单位提供劳务期间,不按照约定遵守被告公司管理制度,私自揽活、私自收费,导致病人家属投诉不断,给被告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被告单位解除与原告之间劳务关系并无不当。

经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原告胡某于2017年6月23日起在西安某美容诊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某美容诊所执业,任该诊所的主要负责人,签订有劳动合同,并每月领取工资,诊所为其缴纳有养老保险。2017年7月10日经区卫生局审批,原告胡某的医师级别为执业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主要执业机构为西安某美容诊所。原告胡某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未给原告胡某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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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争议焦点

在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胡某与被告蒲城某医院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三、 法院认为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劳务关系。

具体分析为:依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制定的《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的人事(劳动)管理和医疗责任”的相关规定: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故此,执业医师与第一执业机构之间经协商一致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所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执业医师在其他执业机构执业必须依附于第一执业机构而存在,与其他执业机构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应属于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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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律师点评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

而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程序,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务报酬问题,劳务报酬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本案中,因双方为劳务关系,所以原告要求缴纳社保、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至于拖欠劳务报酬的争议,双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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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实务提示

医师从事多点执业时,建议与第二执业机构等其他执业机构签订劳务合同,在合同中应当就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进行约定,避免双方产生争议。


作者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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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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