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司机进藏路上邀请徒步美女搭车作伴,他还是要承担一些风险

【引言】

私家车普及率越来越高了,同事上下班搭便车、朋友们相约一起去自驾游、甚至去西藏旅游路上搭车等等变得越来越平常。这类随手帮个忙的事儿,不但增进了友谊,而且也节约了资源,值得提倡。但问题在于,行车三分险,一旦出车发生了事故,就会存在责任的承担问题,这就是我们接下来将要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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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好意同乘?

其实,上述情形等都有一个统一的名字,也就是好意同乘。顾名思义,就是驾驶人出于情谊行为,邀请或者允许他人无偿搭载去往某目的地的行为。好意同乘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追求获得报酬,是出于情谊的互帮互助,理应得到积极倡导,有助于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增进社会成员的相互信任。在法律效力上,驾驶人允诺提供无偿搭乘是出于情谊或善意,在决定作出时没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因此好意同乘并不是一种合同性质的行为。

二、几种不属于好意同乘的情形。

1、请吃饭、掏油费和滴滴顺风车

好意同乘是驾驶人无偿情谊行为,不向同乘人员收费。但并不是乘车人给了驾驶人部分财物或者其他有价值的东西,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有偿”的合同关系。大部分时候,好意同乘都是发生在朋友、同事之间,即使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一些出于感谢而做出的请客吃饭、主动负担部分油费过路费等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好意同乘变成客运合同。最主要看驾驶人在邀请乘车人当时的主观意思是什么,如果驾驶人最开始就以获取财物才搭载乘车人,那个人认为这就是一个客运合同,也即驾驶人是以营利为目的才作出邀请搭乘的行为的。

现实中,滴滴顺风车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网约车的出现让营运车和私家车的界限非常模糊,一度让国家重新立法。但不管车是不是营运车,可以肯定一点,滴滴顺风车驾驶人一开始就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搭乘滴滴顺风车是客运合同,不属于好意同乘。

2、酒店的免费班车

去旅游时订住了一个高档酒店,该酒店往往会有机场、高铁站免费接送的业务,那么这种搭乘是否属于好意同乘呢?

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不属于“好意同乘”。酒店的免费接送业务是酒店经营的一部分,顾客在订住酒店的时候,其花费不仅仅包括酒店房间的住宿,还可能包括早晚餐、泳池、娱乐项目等,当然也包括机场、高铁站的接送。严格地讲,这类的“免费”接送业务并不是免费的,只是其费用包含在其他项目中而已。

与此类似的还有幼儿园的接送校车、旅游团的旅游大巴等,尽管没明确收取车费,但其实是以其它名目收取了而已。

3、搭载免票乘客

搭载乘客符合免票条件进行免票的情形,如某些单位的上下班接送车、某些城市的免费公交车、特殊人群免票乘坐政策等,也不属于好意同乘。这些情况下,驾驶人是专门从事运输业务的,属于营运性质,尽管其不直接以获取利益为目的,但运送乘客是其本职工作,可以为其带来工资收入。免票乘客尽管没有直接向驾驶人支付车费,但单位或者国家财政已经就相关的费用进行了预付。

以上几种情况不属于好意同乘,《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特别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因此上述几种情况,运输过程中发生车辆安全事故,驾驶人(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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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也基于此,《民法典》对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专门进行了规定,将好意同乘驾驶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车辆驾驶人一经同意捎带乘车人,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就好意同乘关系来讲,搭乘人的利益应予以保护,但也不能因此加重驾驶人(施惠人)的责任。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对乘车人造成损害的,不能免除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但出于好意施惠的情形,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例外的情况是,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从而对乘车人造成伤害的,可以承担全部责任。

好意同乘的责任规则实质上是过错归责原则。如果驾驶人无过错,则不用承担责任;驾驶人存在过错的,按照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和普通的过错侵权案件责任承担相同。好意同乘只是能够让驾驶人对乘车人承担的责任在普通侵权责任承担份额的基础上适当地减轻一定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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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为好意同乘的驾驶人减责,有助于形成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应当予以鼓励和提倡。但“行车三分险”,不管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车辆的驾驶人、乘车人都应当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尽量避免车辆安全事故的发生,这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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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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